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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危险驾驶 致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9 14:53:01


    本网讯(陈青根)  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景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景平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罗家组路段时,不慎与相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罗华酒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景平、罗华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景平和罗华均被送至石城县中医院治疗;后来,罗华先后转院至石城县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黄景平共计支付罗华的医疗费用20000元。经鉴定,罗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华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景平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华、黄景平的血液内均检出乙醇成份,罗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mg/100ml,黄景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景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大于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属醉酒驾车。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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