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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车受伤 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时间:2013-08-12 08:52:59


    本网讯(陈建辉 李斌)  男子坐公交车时发生事故受伤,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男子起诉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8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谢林赔偿原告陈华各项损失12561元,驳回原告陈华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30日上午,原告陈华购买车票乘坐被告谢林驾驶的客运班车从江西省新干县城准备返回新干县潭丘乡庙前村,当客车行驶至新七石线玻璃城路段时,因被告谢林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车驶出路面掉入右边排水沟里造成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共住院治疗60天,用去医疗费13043元。该事故经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谢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被告谢林是新七石线客运线路的经营承包人及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客车的保险人,被告谢林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谢林此后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8000元,对余款则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341元,扣除已赔8000元,尚应再赔偿1734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林虽投保了交强险,但在事故发生时,原告陈华坐在客车上,属于车上人员,故对其损失,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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