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方订婚送彩礼后悔婚 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2 11:56:26


    本网讯(文清龙)  收受和给付彩礼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订婚送彩礼,已是人之常情,订婚送彩礼后,女方悔婚的,彩礼应予返还,男方反悔的,彩礼不予退还,这是我国的千古习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而订婚后不论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只要婚姻不能成就,所收彩礼就应予返还。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因男方悔婚而诉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女青年刘明曾与他人同居后分手。2012年正月初二,经他人介绍,男青年均富与刘明认识,于同年正月十四,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均富给了刘明彩礼6800元及一只猪腿、两瓶酒。后均富不愿意与刘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其已与他人“结婚”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予以悔婚,并诉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财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本案原告均富与被告刘明因缔结婚姻,给被告现金6800元,属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现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结婚的目的已不能达到。被告应该返还彩礼。本案中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不能结婚,是因为原告不愿意履行婚约,法院酌定被告刘明返还原告均富彩礼5000元。原告给予刘明一只猪脚、两瓶酒,属于赠与关系,原告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刘明返还原告均富彩礼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