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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卖李子的委托代理人转托代理是否合法?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3-08-13 09:04:10
【案情】 炎热的夏日正值水果成熟之际,广西天峨县盛产李子(也称“李果”),然而李子成熟也就那半来个月,超过时节李子自然坏掉或者脱落,农户损失会很大。家住天峨县八腊乡的李某家种植10亩李子,丰收季节他收货不少,然而恰逢其母亲生病,于是离不开家的他将摘下的几十框李子转交本村王某帮卖,并承诺给与百分之五的酬劳。王某驾车赶往县城途中,车辆出现故障。由于乡下手机信号很差,无法联系上李某,于是王某将李子转交路过的好友张某,要其帮助转卖。后张某匆忙出售李子,而价钱却比市场价低一些,没有获得应有价钱。问王某叫张某帮助转卖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歧】 本案例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王某的转托代理行为不合法,而且事实上已经给委托人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转托代理行为不合法,应该追加转托造成损失的责任。 观点二认为王某的转托代理行为合法,即使转托造成损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本案中的转托行为属于代理情形中的特殊情况,只能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评析】 关于委托代理人转托代理的有关事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可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受到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意思是代理人是要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比如代理人不能轻易转代。也就是说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但是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也有此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王某转托的行为是有一定法律制裁的,但是其转托理由是否成立呢?本案中,手机信号差,联系不上被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中说的‘紧急情况’。”由此可知,本案中王某受到李某委托代理销售李子,并取得一定酬劳,是一种代理行为。而王某路上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销售李子,此时正值天热时节,又由于手机信号不好无法联系李某,如果不及时出售卖掉李子,出现坏掉情况,那么李某的损失会很大。在这样特殊情况下,王某将李子转托给张某帮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出现违法行为。至于张某卖的价钱比较低,可能是由于李子长时间没有处理,或者当天可能较晚出售都会影响带李子的价钱。如果不是差价特别明显,或者张某存在恶意行为,本文觉得都不应该追究张某和王某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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