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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恋”酿杀人恶果 高中生被判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3-08-13 10:37:55


    本网讯(陈秀萍)  16岁的花季,是编织梦想的年纪,未来充满了无限美好的可能。然而,早恋、暧昧、妒忌、无知毁了这一切。8月1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决被告人特木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特木尔系海拉尔某中学高二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与被害人邢某系同班同学,关系比较好。同学背后都笑称他们是恋人。被告人特木尔打算追求班花托亚。但托亚认为同学们说的并非无因,遂未答应特木尔的追求。被告人特木尔认为系被害人邢某的原因导致自己“失恋”,便产生杀死被害人邢某、解心中恶气的想法。2013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特木尔电话约邢某晚上见面,邢某答应了。当晚20时许,被告人特木尔骑摩托车将被害人邢某带到巴彦托海镇一偏僻公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趁邢某对自己无防备,遂用随身携带的电棍电击被害人邢某身体,并用水果刀对被害人邢某的左颞顶部、左眉弓部、左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29刀,见被害人邢某失去反抗,就将被害人邢某推进树丛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害人邢某被来锻炼身体的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且,被告人特木尔有人格障碍,经常性易怒。

  法院认为,被告人特木尔认为被害人邢某阻碍其谈恋爱,心存抱复,蓄谋杀人,持刀捅刺被害人邢某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特木尔与被害人邢某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暴力、肋迫或其他方法,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故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特木尔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特木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特木尔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邢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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