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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能否审理本院移送的拒执案件?
作者:刘建平 发布时间:2013-08-13 13:54:09
【案情】 2012年7月,王某因交通肇事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赔偿李某1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拒绝赔偿,并将其财产转移。2013年2月,A县法院以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侦查。2013年5月,检察院审查完毕,拟将该案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案是否应当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也属于回避的对象,因此,A县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A县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该案,应当回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不适合审理本院移送侦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理由如下: 一、容易导致未审先判。有的执行法院为了把拒执案件办成铁案,达到震摄效果,在将案件移送侦查前,往往会与刑事审判部门进行沟通,甚至上报审委会讨论,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移送侦查,即在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时,法院对拒执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形成了最终意见——也即未审先判。 二、违反管辖原则。拒执案件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具体到个案中损害的是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即执行法院是司法权威受损害的承受者,是实际受害人,而拒不执行人则是加害人,因此,由受害人审判加害人违反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拒执案件中,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往往会以证人的形式存在,导致刑事审判人员与证人之间存在隶属或者同事关系,也违反刑事管辖原则。 三、被告人一旦被宣告无罪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会使执行人员认为刑事部门不配合其执行工作的开展,易导致二部门之间关系恶化;同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要承担可能的国家赔偿,而法院却已置身事外,出现了法院移送侦查的案件最终由法院自身宣告无罪,却让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受责的情形,最终导致法院与侦查、公诉机关之间关系的恶化。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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