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购汽车美容产品后拒付款结伙打砸宝马车
发布时间:2013-08-13 16:37:33


    本网讯(葛春兰)  8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夏芳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月,被告人夏芳平从南昌市华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梦海处购进35000元汽车美容产品,用于位于丰城市新城区人和阳光城附近的静毅汽车维修站开张使用。2012年5月,静毅汽车维修站开张,夏芳平再次从李梦海处购进一万余元的汽车美容产品。使用产品后,被告人夏芳平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为由拖欠李梦海货款一万余元。

    2013年2月2日下午2时许,南昌市华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董金到丰城找夏芳平结帐未果,随后董金打电话告知李梦海,于是李梦海与夏芳平在电话里谈结帐之事,亦未谈妥。随后李梦海在公司另一业务经理葛盛等人的陪同下驱车赶至丰城找夏芳平结帐。被告人夏芳平和李梦海打完电话后,得知李梦海会来丰城,即打电话给其朋友王逊(在逃)说:“想退了货后,打烂李梦海的车子,警告李梦海一下。”

    2013年2月2日晚7时30分许,李梦海等人赶到丰城将其宝马车停在静毅汽车维修站门口,即和夏芳平在店内谈结帐之事,期间王逊纠集他人用枪射击、用刀打砸李梦海停在店外的宝马车,致宝马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前门被打坏,并将葛盛轻微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丰城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损坏的宝马车定损价值为人民币269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芳平家属与被害人李梦海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梦海被损坏的财物损失并归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芳平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夏芳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夏芳平自愿认罪,并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