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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仅抢到十元后当场归还的行为定性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3-08-15 09:59:11


    【案情】

    程强意欲入户抢劫,结果跑到屋子里后发现屋内有一女子(张燕),于是程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威逼张燕把值钱的东西交出来,张燕吓得连连后退,从自己的抽屉里拿出了十块钱,称自己已经失业好几个月,日子过的凄惨,这十块钱已经是自己的全部家当。于是程强拿过张燕递过来的十块钱,看了看,又扔回去,并狠狠的说:“穷鬼!竟然比我还穷!”在这种情况下对程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程强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程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既遂)。理由是对于抢劫罪而言,并不在乎抢劫数额的大小,虽然程强入户抢劫只抢到十块钱,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当事人不能反抗而被迫交出自己的财物。本案程强已经用暴力使张燕交出了自己的财物,只是程强嫌钱数额小,其接过十块钱的时候就已经是抢劫罪既遂,所以对于程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止)。理由是程强在抢劫过程中,因为觉得钱少自动放弃抢劫,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程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理由是程强的抢劫并没有既遂,因为程强并没有将抢劫到的十块钱带离张燕的居住范围,钱仍然属于张燕,故程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未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程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程强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既遂。对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这种公开型的财产犯罪,只有当所抢劫、所抢夺、所骗取的那个财物离开被害人的管辖范围,对于在建筑物内的抢劫,也要等所抢劫的那个财物离开建筑物的时候才能成立既遂。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比如说在马路上,程强只要接过财物就是既遂,这点毫无疑问。但对于本案来说,程强拿到张燕递过来的十块钱又扔回去的整个行为过程都没有离开张燕所居住的房间,换句话说,那十块钱至始至终都未曾脱离被害人张燕的占有。故在本案这种情况下,程强的抢劫行为并没有既遂。

    第二,程强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中止犯而是未遂犯。因为程强的抢劫行为没有既遂,那么,对于已经着手尚未既遂然后放弃就是未遂犯或者中止犯。若意欲盗窃一般财物,因为嫌钱数额小而放弃的成立中止犯,但是如果意欲抢劫数额巨大财物,发现财物不值得抢劫的时候,则成立未遂犯。何谓不值得抢劫?抢劫犯罪与盗窃犯罪是不一样的,二者很明显的区别在于其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及承担的风险有很大不同。换句话说,为了十块钱而抢劫是明显不值得的。当行为人面对的对象是不值得抢劫的对象时,其放弃成立未遂犯,而不是中止犯。

    综上所述,对于程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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