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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验的个案探析
作者:房路明   发布时间:2013-08-15 15:09:37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在于逻辑,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留给后世的深刻法律洞识。虽然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达、民主的进步和思想的多元,英美法系已吸纳并同化了大陆法系对制定法的青睐。同时,大陆法系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以弥补制定法的缺失。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的生命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均在于逻辑基础上的经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加强法律的实施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其中,人民法院富有效率地依法裁判是强化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由此,广大法官需要在面临“案多人少”的客观制约条件下,既要履行提高裁判效率、降低司法资源的法律任务,又要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任务。司法实践表明:成功地调解是实现两项义务有机统一的合理、可行方法,因此,广大法官在法律的要求和现实的规训下积极运用知识、技术和制度来引导、促进、实现对当事人的和解。调解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技巧来“量体裁衣”,若对法官运用司法经验进行调解进行个案性、写实性、细节性探知,不仅是法官知识积累的阶段性征表,而且是司法职业文化的来源性关注。下文笔者通过对一起离婚纠纷进行分析来探知司法经验的展现。

    一、案情简述

    原告刘蓉与被告李军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经历了五个月的电话恋爱。在刘蓉年满20周岁之日,李军给付刘蓉彩礼106000元,十天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五天,李军便独自到浙江打工,此后彼此电话联系。半年后,刘蓉到浙江与李军共同生活,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刘蓉换了工作并拒绝与李军同居,双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因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之可能,原告提出要和被告离婚,经老刘调解,被告在原告承诺返还88000元彩礼后同意离婚,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自愿解除维系了一年零八天的婚姻关系。

    二、经验探析

    这起简单的离婚协议确认案件,因男方在法庭确认协议过程中一直要求女方给出离婚理由而难以顺利结案。显然,诉讼代理人在促成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无视了被告要求原告给说法的请求。然而,法院应当在保证当事人真实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确认,虽然原、被告对该协议均无异议,但被告因原告未给说法而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固执就足以使该协议被“搁浅”。

    对法官而言,实现结案有两条法定途径。从诉讼效率角度考虑,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判决结案,依职权回应被告的“无理取闹”;因为原、被告的硬性法律诉求均实现了相互的满足,而被告向原告要说法这种软性法律诉求不被满足并不影响案件的结果。从诉讼效果角度考虑,应对双方进行调解,让原告适当地满足被告的软性法律诉求,通过法官合理引导以原、被告的相互满足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优先调解的法律规定和调解优先的司法要求,此案应当优先选择调解结案,而且被告的软性法律诉求得以“待见”能够避免因迅速判决结案所带来的“事不了”隐患。

    法官调解的切入点为原告给出被告离婚理由的说法且被告满意该说法。原告经法官开导后,道出了离婚缘由:双方5个月的电话恋爱,使交流有限和了解不够;在被告给付其彩礼10600元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五天,被告就独自外出打工;结婚半年后,原告才到被告打工处共同生活,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仅共同生活2个月便分居生活;因此,其离婚理由在于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缺乏且无法进行交流。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感到并不满意,他认为原告与其共同打工生活期间因换工作而不再与其同居,这种反常之举必有致使原告离婚的内情。因此,被告仍然纠缠原告给出真正的离婚理由,而原告仍然坚持此说法。显然,原、被告各执一词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办案经验所积累的司法知识对争议问题进行必要、合理的判断。

    原告缘何结婚?首先,被告给原告10600元的彩礼,向原告传递出被告家庭经济实力不错且被告重视原告的信息;其次,原告婚前尚未外出打工,其耳濡目染的结婚观念未受到外部的冲击,会接受父母让其嫁给重视自己的人的传统观念,而原告婚后外出打工的眼界开阔、思想冲击和观念转变是妇女外出打工后起诉离婚的常见原因;再次,被告婚前在外打工向原告传递了其勤劳能干的品性信息,且电话恋爱能够满足恋爱阶段的单纯需求,但电话婚姻却难以满足婚后生活的现实需求。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缺乏且无法交流的说法是合理的。

    被告缘何不信?被告作为打工一族,对女性外出打工后就起诉离婚的原因很清楚。而且,原告再换工作后就拒绝与其同居的行为也加深了被告出轨的猜疑。然而,被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猜疑,又没有说明原告出轨的言词表述,因此,被告纠缠原告给出真实原因是不合理。

    从法官的角度看,原告的说法是合理的,被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然而,被告却自认为很合理,为避免原、被告的共识困境,法官需要将其积累的知识灌输给被告,只有被告接受并运用这些知识才能理性的矫正被告的不自觉,从而,实现被告在知识供给充分的条件下作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由于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说法,若法官再以自己的知识解释原告说法的合理性,被告内心的猜忌和自信的判断不但很难接受法官的劝导,而且可能会使被告产生法官帮原告说话的想法和偏见,进而增加成功调解的难度。既然被告的内心确信很难(也不可能)被动摇,那么,告知被告常见的、可能的坏后果使其进行理性考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法官根据既往的办案阅历,需要对被告进行反面和正面的知识灌输来实现行为的引导。

    反面知识灌输。原告因被告的“无理取闹”而申请撤诉是常事。而原告一旦撤诉,被告将难以获得原告返还的88000元彩礼。原告尚小的年龄和婚姻的不幸通常不会再急于再行结婚,但被告不小的年龄和父母的催促通常会急于再行结婚,那时,被告虽为原告但身处被动之地,可能难以再获得已贬值的88000元彩礼。

    正面知识灌输。原告愿意返还给被告88000元彩礼,足以表明原告在追求婚姻幸福时照顾了被告的合理利益。当前,农村婚姻中给付大额彩礼已是常事,个别女性为获得实现人生幸福的“第一桶金”而愿意与给付自己大额彩礼的男性结婚,婚后不久便以各种方式“玩失踪”,急于结婚的男方只能以痛失大额彩礼为代价换得法院的缺席离婚判决。本案原告为换得被告同意离婚而愿意返还大部分彩礼,若其离婚诉求难以实现将可能影响其离婚行为的选择,即迫于无奈的选择“被离婚”。

    经过法官的知识灌输,被告权衡了纠缠原告的利弊,虽然嘴上仍不满意原告的说法,但其软性法律诉求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法官的“待见”,而且此时更关注88000元彩礼的实际获得,随后,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和捺印。

    三、心得表述

    当前,调解离婚纠纷极大地耗费了广大基层法官的时间、精力和智识。广大基层法官深知:只有心服自履的调解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和和谐社会的目的。而心服自履的调解不但只表现为协议内容中硬性法律诉求的依法确认,而且还表现为离婚理由等软性法律诉求的合理解释和能够接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物质财富容易获取而精神压力难以解除,离婚理由的合理解释和能够接受越来越多地制约着法官能否成功地调解离婚纠纷。面对当事人的软性法律诉求,法官不仅应当进行预见、关注和重视,而且应当根据办案阅历来积累、梳理和归纳司法知识,并根据内化的司法知识对纠纷处理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必要、合理的判断。然而,法官的知识储备程度并不能直接决定调解的成功与否,这还需要法官以适当的途径将相关的知识灌输给当事人,使其在知识供给充分的条件下作出更理性的选择。因此,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是当事人和法官具体性、相互性和尊重性地丰富阅历、增长经验和积累知识的过程。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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