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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为母"报仇"聚众砍人 逃亡五年自首后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16 09:30:27


    本网讯(黎振坤 莫广深)  五年前,广西荔浦县一男子因母亲被别人当众扇了两耳光,于是纠集了几名男青年一起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男子逃亡五年后最终自首并获得缓刑。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蒙焕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害人黄德宏驾驶三轮车拉鲜鱼到荔浦县荔城镇农贸市场鱼行内卸车,被害人黄德宏卸完鲜鱼后准备驾驶三轮车离开鱼行,因同案人蒙胜华(系被告人蒙焕强之父亲,己被判刑)的妻子曾梅红将鱼盆摆放在鱼行的路边,致使被害人黄德宏驾驶的三轮车通行受阻,被害人黄德宏即要求曾梅红将摆放在鱼行路边的鱼盆移开,曾梅红不移开鱼盆,被害人黄德宏因此与曾梅红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黄德宏用手打了曾梅红二耳光。同案人蒙胜华从电话中得知妻子曾梅红被被害人黄德宏打后即赶到鱼行,随手拿起自己鱼摊的一把杀鱼刀欲砍被害人黄德宏,被他人劝阻开。同案人蒙胜华被劝阻开后对被害人黄德宏仍心怀不满,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蒙焕强赶来鱼行,当日18时许,被告人蒙焕强另纠集了几名男青年赶到鱼行。同案人蒙胜华遂与被告人蒙焕强以及几名男青年一起持刀将被害人黄德宏砍伤。其中,同案人蒙胜华持自己鱼摊的杀鱼刀砍伤了被害人黄德宏的面部和头部,被告人蒙焕强持一把长约五十公分的砍刀砍伤了被害人黄德宏的背部。被害人黄德宏持一根抬鱼的木棒打伤同案人蒙胜华的头部。被害人莫卫因劝架被被告人蒙焕强砍伤左手臂。随后,被害人莫卫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黄德宏、莫卫被群众送往荔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案人蒙胜华也被公安民警送往荔浦县中医院治疗。同案人蒙胜华在荔浦县中医院治疗期间趁机外逃他乡;被告人蒙焕强案发后也外逃他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德宏的伤势构成重伤和十级残疾;被害人莫卫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2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荔浦县大塘镇将同案人蒙胜华抓获归案。同年5月7日,被告人蒙焕强的家人向被害人黄德宏赔偿了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和向被害人莫卫赔偿了医药费等费共计人民币六千六百九十五元一角六分。被害人黄德宏、莫卫据此分别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同案人蒙胜华和被告人蒙焕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2012年5月10日,同案人蒙胜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荔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蒙焕强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17日,被告人蒙焕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荔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7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于2013年2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一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焕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和十级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黄德宏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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