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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男子长沙街头酒后强奸妇女未遂领刑5年
作者:阮占江 通讯员 蒋成柳   发布时间:2013-08-16 13:46:09


    沙特阿拉伯王国公民苏小白(中文名,其英文名音译为:阿苏巴·巴德尔·法赫德)酒后在长沙街头当众强奸中国妇女一案,于8月15日上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以强奸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驱逐出境。据悉,该案是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湖南省基层法院审理的首列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小白生于1991年,系某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现代汉语专业2012级进修生。2013年4月4日6时许,苏小白酒后来到长沙市解放西路万达商业广场肯德基餐厅,见被害人杨某独自坐在餐厅内看报纸便上前坐其旁边,并对杨某非礼。杨某因害怕赶紧往餐厅外跑,苏小白见其未呼救便紧跟其后,在广场旁边追上杨某,抱住其身体继续乱摸。苏小白见其不断反抗,遂将其推倒在地,快速脱掉自己的裤子,并强行扯下杨某的裤子进行强奸。由于跪在地上的杨某不停地爬行躲闪、用力反抗,再加上过路群众见情况异常遂上前制止并报警,强奸未得逞。民警随即赶到,将苏小白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小白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小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未呼救、无明显反抗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小白不属“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小白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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