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西隆林5农民非法采金获利800余万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19 11:09:59
本网讯(屈宇) 广西隆林县五农民非法开采黄金,获利800余万元。直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五人仍有约5公斤黄金未来得及出售。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农文学、陆军、农文武、班卫隆、王汉银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至10万元罚金。 2011年底至2012年初期间,被告人农文学得知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 “可我”(地名)有金矿资源,便与被告人农文武、陆军等人商定投资开采该处的金矿资源,并纠集被告人班卫隆、王汉银等人参与。被告人农文学、农文武为主要出资人,被告人陆军、班卫隆、王汉银等人根据投资比例、在矿场中的作用等情况对其余“股份”份额进行分配,盈利后按所占股份比例分红。被告人农文学负责矿山全面工作;被告人农文武负责矿区管理工作;被告人陆军负责安排、管理矿区人员工作;被告人班卫隆负责征地及日常工作;被告人王汉银负责提炼黄金及日常工作。 2012年5月期间在被告人农文学将提炼所得黄金卖给熊某,非法获利821.4984万元。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农文学被公安民警抓获时,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黄金811.8克及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政府委托有资质、有提炼技术的单位对扣押的107袋活性炭进行提炼,获得黄金4195.8克。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农文学、农文武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经隆林县公安局查实后已立案侦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农文学、陆军、农文武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文学、陆军、农文武、班卫隆、王汉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农文学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陆军、农文武、班卫隆、王汉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文学、农文武检举、揭发、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并经查证后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文学、陆军、农文武能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文学、陆军、农文武、班卫隆、王汉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