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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无力偿还赌债租车抵押借款诈骗换来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19 13:44:50


    本网讯(陈建新)  8月16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车借款抵押的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曾先寿因赌博输钱无力偿还欠款,遂产生租车抵押借款的念头。

    2012年9月7日,被告人曾先寿向三明市“远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闽GJ6113的“现代”轿车(车主为蔡圣举,价值人民币62110元),并持虚假的蔡圣举身份证和汽车产权证,将该车抵押给饶遇斌换走之前借款30000元所抵押的“标致”轿车。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曾先寿又在建宁县“路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闽G86338的黑色“现代”轿车(车主为麻超,价值人民币25470元),以该车作抵押向杨冲富借款10000元,用于赌博。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曾先寿向永安市“浩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闽G7818J的黄色“现代”轿车(车主为李玉琴,价值人民币98800元),之后,曾先寿开车到尤溪县赌博,以该车作抵押向林克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先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3辆汽车,价值人民币共计186380元,后用汽车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先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隐瞒了租赁的真实意图,骗取汽车后并无使用租赁物的意图,而是非法处置租赁物,将租赁的车辆用于质押借款赌博或归还赌债,骗取2辆汽车,价值人民币共计875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在租赁汽车后,通过伪造的证件将汽车予以质押,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租赁公司的财产权,同时破坏了汽车租赁的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曾先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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