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 周婷) 因为沙场上的一点纠纷,两伙男子协商不成,引发群体性械斗,结果不但互相受伤,还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各判处被告人徐新军、徐新斌、徐红卫、叶和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新斌、徐新军与被告人徐红卫因租用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彭塘徐新斌沙场内一块场地的事情发生纠纷。2012年9月9日晚,徐新斌等人阻止徐红卫沙场的铲车作业,徐和根将铲车玻璃砸破。被告人徐红卫得知铲车被砸后,纠集被告人叶和胜和朱红良、彭珏等人开着两辆小车赶到沙场看铲车被砸情况。在沙场双方手持铁铲、砍刀、木棍等凶器发生争执并殴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徐红卫手持砍刀将徐新军、徐新斌砍伤,被告人徐新军、徐新斌手持砍刀将徐红卫砍伤,被告人叶和胜手持一把铁铲将徐新军胸部打伤。经鉴定,徐红卫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徐新斌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徐新军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新军、徐新斌、徐红卫、叶和胜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叶和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新军、徐新斌、徐红卫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相互取得了谅解,对四被告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