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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的实际支配确定事故赔偿主体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20 09:38:18


    【案情】

    2013年1月20日,林某驾驶电动车途经县城北上路环二线时,被韩某驾驶的赣E39471东风牌中型货车撞伤。经当地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责任。另查,被告韩某所驾驶的东风牌中型货车系县城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林某事发当天被送往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天。因治疗费用未能协商解决,林某出院后遂将该物流公司及韩某诉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流公司及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本案中的机动车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的,在全部车款付清之前,物流公司仍保留机动车的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与韩某共同对受害人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物流公司虽然保留有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其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权,要求其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在该交通事故中,物流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分期付款是所有权保留的一种买卖方式,在车辆买卖中,一般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约定,购买人支付一部分价款之后,先占有使用车辆,并按照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款,在车辆价款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购买人完全付清车辆价款之后,出卖人就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一般来说,出卖人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是为了保证购买人按期付款,一旦购买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约定的数额,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享有者都是韩某,在韩某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他个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物流公司。

    第二、本案中,韩某系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力的车辆持有人。在这种情形中,他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权保留仅仅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实际的支配权已经转移给韩某,运行利益也归属于他,物流公司的所有权保留的仅仅是在对方违约情况下的取回权。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物流公司虽然保留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但其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实际的支配权已经转移给韩某,运行利益也归属于对方,公司仅是名义车主,在韩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物流公司并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义务,应由韩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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