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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的十一年漫漫追讨路
发布时间:2013-08-22 11:09:43


    本网讯(黄曾珍)  一男子未实际取得采矿权即擅自将窿口的掘进工程发包给他人,收取风险抵押金后又拒不返还。经过11年的追讨,彭氏兄弟要求该男子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终获法院部份支持。

    2002年3月,被告周为岸与原告彭应葵、彭应泉兄弟二人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矿590矿段的窿口掘进工程承包给两原告,并约定两原告交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风险抵押金给被告。后因被告没有实际获得窿口的开采权,两原告未能进场施工,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未果,遂于2004年4月到南丹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周为岸以转包工程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名义骗取了10万元,要求立案侦察。公安部门介入后,周为岸只认可曾收取过彭应葵、彭应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5万元,随即退还了4万元。南丹县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周为岸不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于2012年6月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尚有部分风险抵押金未能收回,两原告于2013年诉南丹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周为岸对该涉案窿口并没有实际开采权,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应为无效合同,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尚欠的6万元风险抵押金,但因其中有3万元两原告提供不出银行转款凭证或现金收条。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遂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周为岸将余下的3万元风险抵押金返还给两原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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