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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14岁女儿索还多给生活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22 13:46:26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8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市民冯亮以多给了14岁的女儿生活费8000元为由,将女儿冯敏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日前,被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冯亮与李丽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7月生育女儿冯敏。2010年10月,冯亮与李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冯敏跟随母亲李丽一起生活,冯亮每月支付冯敏生活费1000元。因冯亮在外地工作,为方便支付生活费,冯亮在其银行账号开设了一卡一折,银行存折由冯亮保管,银行卡则由李丽保管。

  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李丽在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共计26900元。冯亮认为李丽取钱无度,曾两次挂失银行卡。后在李丽的要求下,又两度将银行卡重新给了李丽。2012年1月,冯亮中止其银行账号的使用,改用汇款的形式支付冯敏的生活费。同年2月冯亮汇了2500元到李丽工行卡,之后再未支付冯敏的生活费。同年6月,冯敏以父亲冯亮不积极履行义务,不按时支付生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浈江法院判令冯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冯敏,至冯敏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冯亮认为其与李丽离婚至女儿冯敏起诉他索要抚养费之日止(即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共计21个月,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1000元/月),其只需支付冯敏生活费21000元,然而其共支付29400元,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其于不久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冯敏返还其多支付的生活费8000元(还有400元冯亮没主张)。

  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亮所给付的生活费,系基于父女之间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李丽将收到的29400元(包括冯亮主张超出的8000元)用于对冯敏的抚养教育,既合情合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冯亮诉称冯敏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冯亮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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