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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持枪持刀抢劫赌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8-22 10:00:06


    本网讯(苏传清)  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曹品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0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曹品乐约见钟复进、梁业勇[以上两人已判刑],还有“老虎仔”、“阿九”、“咩五或称老歪”、“老虎仔”的朋友等六男子(另案处理)商量去砸抢赌场,大家同意参与。当日21时许,在被告人曹品乐的带领下。以上人员一起钦州市子材西大街某酒楼后面水利沟处的一赌场外。期间,被告人曹品乐将其随身携带的一把气枪和四把刀具分给同伙。后被告人以赌场内有认识他的人不便进入为由在赌场外。为此,由钟复进、梁业勇、“阿九”、“咩五”等人各持刀具,“老虎仔”持有气枪(没有子弹)一起进入赌场。被告人曹品乐的同伙看见场内有四五十人参赌,“咩五”先持开山刀拍打赌桌面并扬言在场的人员不要动,顿时场面混乱起来。在混乱中,“老虎仔”持气枪恐吓欲反抗的人,“阿九”与看守赌场的一男子(杨斌)扭打,梁业勇持刀将杨斌的腰部捅伤,共抢走人民币28000元左右。作案后,被告人曹品乐参与分赃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经法医鉴定,杨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曹品乐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品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然被告人没有进入赌场具体实具体施抢劫行为,但是他在案发前提出犯意,并组织安排同伙实施作案,作案得逞后还参与分得赃款。因此,认定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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