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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思考
作者:王源冰 发布时间:2013-08-26 10:18:24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证据制度作为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关键作用。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应该看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仍缺乏一些必要的配套解释,经过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该予以排除”中的“等非法方法”未明确规定。 第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三、证言笔录的效力没有有效的限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出庭后,公诉人提交的证言笔录还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的证言笔录在英美法上属于传闻证据,原则上要予以排除。但在中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公诉人提交的证言笔录仍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出现证人出庭时的证言和证言笔录不一致的情况,检察官可能根据证言笔录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甚至可能出现证言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证人证言的情况。对证言笔录的效力没有限制,是此次证据制度修改中的重大遗憾。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障措施与经济补偿措施,但仍显得十分空洞,实践中应怎样去落实? 第五、证人该出庭而不出庭的怎么办?刑诉法及其解释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规定了对拒绝作证的证人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并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训诫、拘留等处罚,但这并不能保障证人有效作证,证人该出庭而不出庭,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六、刑诉法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却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不来的法律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挑战的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不到保障,会使得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七、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刑诉法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在实践中辩护人提出调取全案资料时,公诉人往往拒绝提供或提供剪辑、加工后的录音录像资料。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最大价值在于提供完整的、同步的、全程的讯问影像资料,提供讯问过程的全貌,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发生,但很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及拒绝提供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规定,这给侦查人员提供经加工剪辑后的录音录像提供了空间。 第八、辩护律师去看守所取证困难。看守所是在公安机关自行控制下的羁押场所,侦查部门可以直接在看守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也使得看守所成为刑讯逼供的高发场所。但辩护律师如果前往看守所调取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证据,往往会遭到拒绝。这部分证据怎么获取?从哪里获取?这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九、很多刑讯逼供都不是发生在看守所,而是发生在监视居住等侦查人员单独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这些情况不仅取证困难,甚至连提取痕迹都非常困难。除非是在刑讯过程中留下伤痕,否则很难被发现和证明。 第十、实践中,在一些案件特别是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使法庭审理、法庭秩序很难有效保障,也过度拖延了审判。 这些问题不可谓不多,阻碍不可谓不实际。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实践中应不断摸索新思路,不断创新新举措,呼唤更多司法实践。 一、针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中的“等非法方法”,我们认为“等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方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刑讯逼供案件的规定,即“采用刑讯、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若用以上手段获取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实践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的,可以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解决。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批相关的问题进行处理。 (2)如果被告人开庭审理前提出的申请未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解决,或者被告人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之前提出申请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调查。 (3)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后提出申请的,法庭应当暂时中断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活动,进入对该问题的调查程序。 三、出台相应的解释,对证言笔录的效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并细化相应的规定。 四、针对问题四和五、六,应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将措施细化,做到有章可循。 五、为避免问题五情况发生,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庭可以先不质证提出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前对各被告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申请一并调查。法庭排除了非法取证可能性的,应当继续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法律除了需要理性逻辑支撑外,更需要经验的具体展开;再先进的理念,不经过技术操作的取舍完善,绝难达成共识。法治正是在这种日积月累的实践摸索和博弈争辩中前行。这些来自司法一线的实践经验,是万不能被忽视的。它们与立法者的慎思、明辨、鼓呼有着等同的地位,它们将成为立法修法的最重要依据和推力,也同样分享着法治进程中的光荣。 (作者单位:江西九江星子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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