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95后”出于哥们义气伙同行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8-27 11:45:44


    本网讯(覃兆华)  “95后”梁路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哥们义气再次行窃,落得“二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梁路伙同伍绍创(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陆村木根屯蒙向文家,采用撬窗手段入室盗得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三星牌液晶显示器。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蒙向文。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梁路家属村中低保户,梁路适龄读书至小学三年级,因学习成绩不好及家庭经济困难不愿继续读书便辍学在家。其母亲在其两三岁时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随父亲在家生活。其不读书后在家游手好闲,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不听管教,其出于哥们义气就跟着一起去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路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现又结伙入户盗窃,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梁路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路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退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的同案人不在案,对被告人梁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故对被告人梁路是否属本案的主从犯不作出认定。所以,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路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梁路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路之所以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主观方面是其法律观念较淡薄;客观方面是其父亲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有效的监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梁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