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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入股不成以暴力威胁敲诈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8 10:22:32


    本网讯(贺洁 杨润生)  合伙做生意,本是你情我愿之事,不可强求。有人强行入股不成便以武力威胁敲诈他人钱财,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13年8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胡强敲诈勒索一案,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8月间,刘民、左仁、文方等7人合伙到农村收购稻谷。被告人胡强提出要入股,并口头威胁谁反对就要打谁,刘民等7人考虑到如果让胡强入股,其收购稻谷的生意有可能做不成,便拒绝其入股。胡强就提出要拿钱给他,否则让刘民等人收不成稻谷。迫于无奈,刘民等7人给了胡强4000元。2012年8月间,胡强又以相同的手段对刘民等7人进行威胁,并提出要给他10000元,刘民等7人迫于无奈,由文方经手给了胡强7800元。两次敲诈钱财共计11800元。

    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胡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退还赃款118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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