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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户猎捕珍贵濒危动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28 11:16:22
本网讯(苏国仲) 8月14日,对于江元福来说是终身难忘的日子,他为自己的无知和贪婪付出了非常惨痛的代价,他面对镜头仰头长叹一声:“悔到骨子里了。”14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江元福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收购者被告人郑光兴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2至,被告人江元福在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名“七树窝”山场范围内放置19个兽夹,用于猎捕过往的野生动物。2013年4月,被告人江元福在该山场内猎捕了2只黄麂、2只藏酋猴,造成2只黄麂死亡、1只藏酋猴死亡。随后用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光兴,在电话中谈好价格(黄麂死体20元一斤、藏酋猴死体20元一斤、活体30元一斤),按照郑光兴的指示,骑着摩托车将黄麂、藏酋猴运至郑光兴家中出售,得款1000余元。藏酋猴被郑光兴熬成猴膏吃掉。 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江元福又到上述山场,将兽夹猎捕到的2只黄麂(已死亡),1只藏酋猴(经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已死亡)收好,再次与郑光兴联系后,送往郑光兴途中被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保护区黄坑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 2013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光兴家中现场扣押了其非法收购的1条眼镜蛇和10余只其他野生动物。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江元福猎捕到的藏酋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郑光兴收购的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所列的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元福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在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藏酋猴,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郑光兴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藏酋猴、眼镜蛇,并在收购过程中杀害一只藏酋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收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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