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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售假学历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曾祥同 发布时间:2013-08-28 10:25:25
【案情】 王某是个大专毕业生,毕业后想找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专卖假学历的陈某在人才招聘市场门口偶遇王某,私下告诉王某,能帮王某弄一张某名牌大学的本科文凭,不会被发现。为了让王某放心,同时书面协议,如果日后王某被公司发现,费用如数退还王某。 【分歧】 就王某与与售假学历的陈某达成的该份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王某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自治,毫无欺诈、胁迫之行为,也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意思,故该份协议应属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王某虽系双方自愿,但陈某伪造、贩卖假学历,王某购买假学历使用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国家法律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亦严重损害了公平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也给一些学校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贩卖、购买、使用假学历之行为,我们有必要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有个充分的认识。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之期,求职难已成为大学生面临的重大难题。一些学历低的毕业生为了提升自己的表面竞争优势,能够找到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便有了买假学历的念头。其购买并使用假学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结果:一来欺骗了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本来能招聘到德、才兼备的员工,却面临错失的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二来严重损害了公平受教育者的权利。人才市场上,每个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本应均等,但是持有假学历的人却让本不符合要求的人挤占了其他要求合格的人的名额,使他人遭受不公平;三来也给一些学校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影响学校的信誉度。总之,假学历横行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严厉查处并予以惩罚。 其次,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凡是有上述情形存在的合同,均应属无效合同。 最后,本案陈某系制作、贩卖假文凭之人,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国家严厉打击,王某系购买假文凭之人,其行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也是违法行为。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之一。二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虽是双方自愿的,但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属无效协议。 综上,笔者认为,与贩卖假学历之人达成的所谓“一经发现,退还费用”的协议,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属无效协议,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如今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明辨是非,别被受骗;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文凭只是一块就业的“敲门砖”,无贵贱之分,真正有用及企业老板看重的恰恰是学子们掌握的知识及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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