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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翻车朋友伤 执行和解续情谊
发布时间:2013-08-28 16:00:53


    本网讯(吴坚定 陆伊敏)  “曾经是兄弟一场,拖了这么久,我真的很愧疚。现在你作出了巨大的让步,这钱再不想法设法赔偿我实在过意不去,在此我表示歉意和感谢!”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六年执行积案,被执行人周亮辉在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后主动对申请执行人黄拓说出了肺腑之言。

    2008年4月25日晚,崇左市湘桂糖业公司职工周亮辉私自驾驶单位越野车搭乘黄拓等人到街上吃夜宵喝啤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1点多才结束。在返回家路上,酒后驾车的周亮辉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坠路外的甘蔗地,造成周亮辉、黄拓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拓先后被送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黄拓伤残程度评定为I(一)级伤残,伤残依赖级别为完全(一级)护理,护理依赖。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周亮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拓不承担责任。

    此后,黄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亮辉和被告湘桂糖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58.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保广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黄拓、被告周亮辉、被告湘桂糖业公司分别承担20%、70%、10%的民事责任,并判决由被告周亮辉赔偿原告42.14万元、被告湘桂糖业公司赔偿原告6.0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桂糖业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周亮辉以赔偿数额巨大,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怠于履行法律义务,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今年7月底,江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干警耐心向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尽最大努力使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力争做到和谐执行。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和教育说法工作,被执行人周亮辉表示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而申请执行人黄拓也主动作出了巨大让步,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15万元即可结案,其余不再要求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亮辉已多方筹措全部履行完毕,兄弟之谊再次得以延续。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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