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伙投资无下文 丈夫死亡妻索债权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8-29 10:55:15


    本网讯(谢辉 周金文)  2013年8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彭艳与被告王波合伙纠纷一案,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王波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彭艳8000元。

    2012年2月份,被告王波以购买煤矸石为名,拉原告的丈夫入伙投资,同年3月30日,原告的丈夫交给被告20000元现金,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一份等额收据。但由于各种原因,该煤矸石没有买成,且被告也通告了原告。购买煤矸石的业务一直都由被告负责,原告及丈夫自始至终没有参与。

    2012年7月份,原告的丈夫因病去世。此时原告向被告追索出资款,被告偿还现金10000元。2012年10月份,原告再次向被告追索出资款,被告又偿还了2000元。余下的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彭艳将被告王波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波偿还借款款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波邀原告的丈夫一起合伙做煤矸石生意,原告的丈夫答应并将20000元钱交给王波。后因其它原因,煤矸石生意没有做成,二人合伙没有实际进行既终止,原告的丈夫与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关系,而只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波向原告丈夫借的钱应当退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享有遗产继承权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彭艳在其夫去世后,作为法定顺序第一依法继承人继承该笔债权,有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故原告彭艳的诉请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