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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层法院庭审活动 推动司法公平公正
作者:高娟红   发布时间:2013-08-29 08:56:16


    庭审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是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对扎实有效开展“深化管理年”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调研,就如何规范基层法院庭审活动,谈点个人粗疏之见。

    一、基层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基层法院庭审活动日益走向规范、科学,但也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及审判人员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仅仅将其作为案件审结必经的一道程序,没有将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彰显司法权威联系起来,主要表现有:

    (一)庭前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庭审程序不紧凑。部分基层法院审判员庭前阅卷不细致甚至不阅卷,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解不全面不透彻,或者对案件性质及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理清,在庭审中才发现当事人不适合,临时更换当事人或追加当事人,导致庭审中断,降低了审判效率。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既没有草拟出庭审提纲,也没有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庭审中举证、质证过程相当繁琐,耗费了好多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不紧凑。有的书记员对庭前准备工作不重视,庭审前不与审判员沟通,庭审中不能全面完整地记录下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甚至一些关键性语言也被丢失,庭审笔录条理性差,错别遗漏现象较严重,书记员与审判员配合不够默契。此外,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很少向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宣读相关法庭纪律,导致庭审中旁听人员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不满时,会旁若无人的高声指责,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径直走进审判区域向诉讼代理人递交材料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审判员不得不中止庭审制止或训诫,不但影响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还直接损害了庭审氛围中应有的庄严与肃穆。  

    (二)不善于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庭审程序略显混乱。调研发现,不少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进程中,原告、被告按规定宣读完起诉状和答辩状后,有的庭审就直接进入当庭举证、质证阶段,很少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整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或者归纳的焦点不够准确,有的审判员甚至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看作争议焦点,抓不住核心问题。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对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当事人还在继续举证,忽略了一些焦点问题的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缺乏条理性,重点不突出;法庭调查的问题不集中,调查深度不够,出现遗漏调查事项等问题,法庭调查质量低;法庭辩论阶段,有些审判员没有适时总结辩论焦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随意性很大,杂乱无章,或者总是重复前面强调过的话,没有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导致法庭辩论过于琐碎,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实质问题。

    (三)诉讼指挥能力及庭审驾驭能力不高,庭审质量及庭审效率低。

    1、诉讼引导不够,庭审效率低。基层法院的好多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诉讼能力较弱,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活动,对庭审中很多环节和要求不懂,不能按庭审要求进行陈述,而部分审判员在庭审中不注重引导和说明,缺乏指导诉讼的耐心,存在语气生硬、释明不到位的情况,造成庭审活动重复,偏离中心,庭审效率低。

    2、应变能力欠缺,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估计不足,缺乏应对意外情况的对策和方案,一旦庭审中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时便束手无策,有被当事人牵着走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不充分,而另一方当事人纠缠不休时,有些审判员缺乏应变能力,要么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要么宣布休庭,不能视情况作出合理恰当的处理。尤其庭审中出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或辱骂、指责对方当事人等不服从法庭指挥的情况时,有些审判员不能及时控制和纠正,严重影响了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四)合议庭成员选择随意化,分工不明确,配合不默契。

    1、合议庭的审判长担任随意化。调研发现,多数基层法院均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每个法官手头上都有很多案子,很多时候,承办法官一旦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简转普案件,就不得不找人民陪审员或到其他庭室找人凑成合议庭,这样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担任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一般是庭长临时指定,由承办法官自己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的组成临时化。多数基层法院其他合议庭成员多是由庭长临时指定、临时凑合组成,随意性较大,而临时找来凑数的审判员因为并非案件承办人,庭审前不阅卷或者阅卷粗略,其对案件信息的了解不够全面,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且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关注案件审理进程;在有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也缺乏制度规范,而是谁有时间谁陪审,并不是根据案件情况和人民陪审员的特征去确定,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较普遍。由于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使合议庭成员很少进行庭前共同阅卷并列出庭审提纲,导致合议庭成员分工不明,忙闲不均,配合不默契,缺乏生机和活力,难以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影响了庭审效果和质量。

    (五)庭审司法礼仪不规范。西方法谚语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看得见的正义”首先要从司法礼仪上体现。司法礼仪作为一种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层法院庭审礼仪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1、着装不规范。庭审中,有些审判人员着装不规范,不按规定着审判服装,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不按规定佩戴大法徽并戴于指定位置;部分书记员开庭时甚至着便装,部分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庭审中坐姿不端正,并存在不雅动作,影响了整体仪表形象。

    2、法槌使用不规范。法槌使用存在敲击时机不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规定,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后敲击法槌。而在庭审中,部分审判员将宣布开庭、闭庭和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颠倒,有些审判员庭审中不敲击法槌,或者敲击法槌的声音过轻或过重。此外,有些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漫不经心或不耐烦,有随意制止一方当事人发言而不讲理由的情况发生,个别审判员庭审中没有保持中立慎言,在语态上具有提示性,诱导性,显失公平,致对方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地位产生怀疑。

    二、强化举措,进一步规范基层法院庭审活动

    1、充分认识庭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庭审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是法院队伍素质、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的集中展示。庭审质量和效果不仅会影响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司法水平以及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同和信心。通过庭审,审判员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定案证据,使案件程序审查合法,实体处理妥当,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达到最佳社会效果,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2、做好做足庭前准备工作。首先,审判员要认真细致做好庭前阅卷,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列出庭审提纲,必要时可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其次,书记员要提前与审判员沟通,对案件基本情况要了如指掌,做到庭审记录全面完整且条理清晰。此外,书记员要重视庭前宣读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庭审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专项培训,提高庭审质量。庭审驾驭能力、诉讼指挥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组织举证、质证能力、查明事实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当庭调解能力等审判业务能力来源于对真实案件庭审观摩比较,以及自我实践中的摸索归纳和总结,法院可以考虑对上述审判业务能力进行专项培训,同时多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便于审判员之间交流,逐步提高庭审能力和庭审质量,促进庭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4、科学构建合议庭工作业绩考评机制,强化合议庭职能。合议庭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在基层法院除了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所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都是通过合议庭的裁判完成的,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法院应把合议庭工作效能的考核拉入到审判质效评估考核范畴之内,将对合议庭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合议庭整体的考核,将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与考核机制及错案追究机制相衔接,防止简单认同附和现象,增强合议庭成员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效能。

    5、改善作风,严守司法礼仪,彰显司法权威。庭审礼仪缺失,用语不规范反映的实质是审判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工作作风问题,只有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将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职业修养,严格执行法官着装规定,约束言行举止,做到着装端庄,言行有度,珍惜和维护法官的职业形象;尤其在庭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言行举止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从细微之处展现良好的司法礼仪,彰显司法权威,从而保证司法结果的正确、司法程序的公正以及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服。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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