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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08-29 09:52:29


    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对当庭宣判这一案件宣判制度已实践多年。从报表上看,田林法院2012年1月至11月刑事案件结案234件,当庭宣判149件,当庭宣判率为63.67%;民事案件结案814件,当庭宣判526件,当庭宣判率为64.62%; 2013年1月至7月刑事案件结案121件,当庭宣判82件,当庭宣判率为67.76%;民事案件结案586件,当庭宣判398件,当庭宣判率为67.91%。当庭宣判率每年在不断提高。确实,当庭宣判具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当庭宣判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下面,笔者从田林法院实行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供大家探讨。

    顾名思义,当庭宣判就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即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公众宣布。当前,从田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具体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败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签收判决书,造成送达难和办案周期延长(审理一个案件所占用的时间,下同),甚至超审限。当庭宣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知道自己败诉,因此采取各种方式,不愿意签收判决书。而目前,结案是以裁判文书的送达为准,裁判文书不送达,就不能算结案。所以,当事人故意不签收判决书,就会影响案件及时审结,造成办案周期延长。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还故意躲避,不签收判决书,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审限。如甲某与乙某债务纠纷一案,当庭宣判后,乙某知道自己败诉,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离家外出,造成判决书难以送达。最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而由于公告送达时间长达两个月,加上公告前的一些准备工作(如邮寄、报社的编辑等等),仅是送达就用了近三个月,造成该案超审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因为送达难而超审限,造成违法办案。

    第二,败诉一方当事人采取措施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败诉一方当事人知道自己败诉,为逃避法律责任,“以快制快”,有目的地转移、出卖或隐藏财产,造成“执行难”。如陈某与罗某债务纠纷一案,合议庭当庭判决罗某给付陈某欠款10000元 ,宣判后,罗某快速离开法庭,把自己的一辆柳微车卖掉,并把卖车所得款隐藏起来。给后来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第三,一些基层人民法庭在法定期限内很难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根据这一规定,当庭宣判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在审判实践中,当庭宣判的,也要求在十日内送达。但是,由于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庭距离县(市)院较远,有些交通不便,并有时要受天气原因制约,因此判决书从制作、签发到打印并返送回到法庭所需的时间较长,且原因影响难以确定。有时传当事人到庭了,判决书还没有准备好,有时判决书准备好了,当事人又不能按期到庭领取(大多数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所以,一般在法定的十日内,判决书难以送达给当事人。

    第四,一些案件当庭宣判不利于社会稳定。对于一些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当庭宣判,容易使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加剧,并进一步尖锐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如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因第三者插足,与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与黄某离婚。而黄某认为,张某喜新厌旧,毁了她的青春,因此对张某非常痛恨。黄某在庭上声称,若法院判决离婚,就以死相见。法庭经过调解和好无效后,当庭判决张某与黄某离婚。黄某对判决结果一时难以接受,便大声哭叫,并一头撞向张某。休庭后,黄某走上街头边哭边闹,谩骂张某和法院,影响了社会安定。

    第五,判决内容易出差错。由于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相对偏低,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时间比较仓促,因此法官在很短的时间作出判决结果,难免对判决内容想得不周全或者计算差错,造成判决内容有偏差。当庭宣判后发现判决内容有了偏差,既不好纠正,又不好向当事人解释。有的认为,既然已经宣判,应按当庭宣判的判决内容制作判决书,以避免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与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同,消除对当事人的影响;而有的却认为,应按修改后的判决结果制作判决书,以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以避免上诉后二审的改判。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有悖于司法公正。

    以上是当庭宣判存在的一些弊端,但是这些弊端是相对的,并且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的。

    那么,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采取措施,消除当庭宣判存在的弊端呢?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几个方面措施:

    第一,扩大对留置送达的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后,向当事人确定到庭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当事人逾期(除不可抗力外)不到庭领取裁判决文书的,即视为留置送达。而确定到庭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一种送达方式。送达的内容可以这样写: “限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到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送达日期为×年×月×日(同上)。”增加留置送达内容后,可以消除因送达方式跟不上而使当庭宣判产生送达难、办案周期延长的弊端,提高办案效率。但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的问题: 一是留置送达的内容应由审判长向当事人宣读,并由书记员记入开庭笔录中,给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留置送达的效力;二是留置送达的日期因案件的繁简、当事人的远近而异,也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而定,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确定送达日期。三是当事人在确定的日期内未来领取判决书的,庭上留置送达依规定生效后,应该邮寄文书给当事人作为一种补救,可以用邮政部门的回执单作为法院留置送达证据,备案在卷。

    第二,用活用足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败诉一方当事人转移、隐藏或出卖财产。一是要用活。也就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措施。二是要用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起诉前和起诉后,法官要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并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为保全措施作好准备。

    第三,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和法律文书的高质、高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一是加强法官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二是加强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和其他方式的学习,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良好的道德情操;四是构造一套以时具进的激励机制,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当庭宣判环境,让法官敢于当庭宣判,乐于当庭宣判。

    第四,加强司法人员及后勤保障,确保裁判文书从制作、签发、打印并返送回到法庭的高效性。目前,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不足,人民法庭用的交通工具是柳微车,解决不了有的法庭边远山区的穷山恶水的现实问题,不实用,因此,为了防止交通受天气制约等因素,建议用柳微车装备换成同等档次的越野车型。一些法院对法庭工作重视不够,配备法庭人员不足,虽然法庭人员工作很辛苦,但在待遇方面并未向他们倾斜,未能调动法庭人员更多的积极性。所以,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庭工作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配足法庭人员,提高法庭人员的素质和待遇,调动其积极性。使之按质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各业务庭,应配备打印设备,以减少因打印繁忙而造成的打印不及时,确保裁判文书如期送达。

    第五,当庭宣判应当有选择地适用,不能所有的案件都进行当庭宣判。要当庭宣判,庭前准备必须做足做精,但决不能走“先入为主”的老路。一般情况下,对于案情比较简单,判决结果和内容比较少,短时间内能够把握,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大,判决结果不易引起矛盾加剧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当庭宣判。相反,对于案情复杂,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判决内容多,短时间内难以把握,或者案情虽简单,判决内容少,短时间内虽能把握,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判决结果容易引起矛盾加剧的案件,都不宜当庭宣判,这时候,法官就应该保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用一定时间来冷处理是必要的。特别是在当前强调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之下,一定要处理好当前宣判与调解优先之间的关系。在当庭宣判之前必须做好调解工作,只要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就应该进行细致、耐心地调解,哪怕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无法调解成功,那就当着是当庭宣判在案件程序与实体上的庭前准备工作,这样的当庭宣判才是符合当前人民法院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和党的亲民政策,才能使当庭宣判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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