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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30 11:09:14
本网讯(向星州) 为索要借款,强行砸门进入他人家中,自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却想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志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志斌与凌云县下甲乡平山村桂庭松的儿子桂文官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多次到桂庭松家追债。2012年11月12日上午,莫志斌去到桂庭松家追债,桂庭松说小孩不在家,莫志斌就与桂庭松发生了争吵,当时在场的邻居桂朝平出来劝说,遭到莫志斌的殴打,造成桂朝平轻微伤。2013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莫志斌在凌云县电业公司附近一汽车修理店内要得一截钢管后,又开车去到桂庭松生活居住兼小卖部的住宅追债。莫志斌去到后,发现无人在家,房门关锁,心里十分恼怒,便用携带的钢管砸坏大门,并踹门进入室内,用钢管打砸室内的货柜。后经鉴定被损坏物品的价值为510元。2013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莫志斌在百色市跨世纪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中,被告人莫志斌自愿认罪,并当庭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5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志斌强行闯入被害人的住宅,并损坏被害人的物品价值510元,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而被告人莫志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志斌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法院依照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因民间的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产生矛盾,往往会出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来威胁别人,施加压力,或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的现象。上述情况,“如果达到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程度,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官建议,遇到债务纠纷难以解决,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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