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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在法院宣传工作中的价值定位
作者:朱昆   发布时间:2013-08-30 11:13:23


    在新媒体环境下,按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要求,各级法院要把微博建设成回应群众呼声、落实司法公开、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舆论阵地。周强院长对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的批示中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把法院网站和官方微博(简称官微,下同)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措施。景汉朝副院长在会上讲话中说,要把官微建设作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法院微博有序开通和运行;要不断扩大微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如2013年6月25日,备受关注的王书金案二审开庭时,据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对该案在官微文字直播,“这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一种尝试,更是未来案件庭审,尤其敏感案件庭审的趋势”。在开庭前4天才开通河北高院微博,通过10条微博直播庭审状况主动司法公开,在舆论引导方面收效显著。开通法院微博后,在面对舆情时,很少再出法院干警接受记者采访出口不慎引发舆论次生灾害的现象,近期的舆情引导,法院大都用官微回应舆论关注,没有官微的也及时开通官微。

    法院微博难以有序运行。要让“法院微博有序运行”,在当前官微初建,在运行、管理、信息发布方面的经验与流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法院虽然可以按一纸通知开通微博,但在运行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要“扩大微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谈何容易。有些官微普遍存在更新率低,受关注度不高,评论、转发率低,甚至出现半年不更新无人关注的“僵尸”微博;更有甚者,某高院的官微在“无互动,不成微”的时代竟赫然写着“本微博不接受立案、投诉和举报”,微博作为司法公开、司法宣传的平台与媒介,要改变传统思路,要主动利用微博的即时性、互动性、简捷性特点,成为听取民意的新渠道。要让网民轻点鼠标、足不出户,甚至动动手指在手机上便反映在诉讼中所遇到的问题。

    法院微博舆论引导失误频发。各级法院虽奉命被开通官微却普遍存在微博管理人员因为担心说错话、定位不准、口径不统一以及担心媒体报导的片面性而不愿在官微上发贴评论,还在幻想着上级法院定好调子、拟好文稿、统一口径、集体转发这些稳妥的发贴思路,在舆论引导方面要求统一指挥,分级实施;省级舆情,高院指挥;全国性舆情,最高院协调,定调子、定方向、官微、私微分头行动,齐声呐喊以扩大影响力,梦想用同一个声音来源反复以不同的微博发表相同或相似的观点,在短时间内炮制出较高的评论量和转发量,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在理论上看有可能,可面对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在现实中却不具有可行性。如某高院在唐慧案二审时对外宣称将用官微进行庭审直播却发布了2条微博:“8:30准时开庭”与“现在庭审已经结束”,这种有始有终、缺乏过程的官微直播导致一时之间舆论哗然。某中院“处决案犯未通知家属”事件,因官微信息发布而引发的舆论事件,确实存在管理人员“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的问题。如某高院8月1日面对网络有图有真相的“集体嫖妓”事件舆情,一直不予回应,直到发贴人8月2日在微博上发布长达8分钟的视频引发全国性舆情时才在下午下班时在其官微上进行回应,错过突发网络舆情应对的4小时黄金期。政府官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北京某区“9岁女孩练摊父亲被城管殴打”事件,事发后,官方对微博舆情置若罔闻,第三天才在官微里回应某报报导而进行初步了解,根本不顾舆论引导“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而借“小编”之口定性为“对用未成年的孩子制造社会事件,炒作所谓城管暴力执法更认为应予以谴责”,不但起不到舆论引导作用,反为媒体提供炒作的爆料;这反映出官微在信息发布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官微从开通到运用娴熟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

    法官个人微博(简称个微,下同)在舆论引导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官微的舆论传播力和引导力,需要法官们开通个微作为司法宣传的重要补充。法官个微虽然也存在官微中的发言忌惮,但却系个人从法律上进行分析与评论,如果法院在宣传考核方面再加以政策引导,不敢发声的顾虑要小得多,当然也需要对法官个微说错话要适当包容,以避免如某著名学府教授在微博中因表态“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旋即引发一场甚至针对该学府的全国性舆论。暂且不论这句话在法律上的对错,但仅从影响力来说,如果某法官实名微博这样发言,估计会受到所在法院的处分,尽管伏尔泰有句“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的名言作为挡箭牌。如果法官不是实名而是混迹于普通微民(使用微博的网民)之中,再对涉法事件依法评论,说错话也能得到网民的认同,但却可以起到开阔微民思路的效果,如对“集体召妓”事件,某报在官微上评论道“我们不相信那些玩弄女性的法官,不会去玩弄法律”,当然也有相应地评论如微民“诤无遮拦”在微博上说“玩弄女性是否就玩弄了法律,这是一个经不起倒推的逻辑”;微民“彭晓芸”评论说:“我主张性道德上宽容,在于提示大家把焦点注意到权力腐败方面”,这些微博评都起到了一定的舆论引导作用。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自媒体的发展,人人皆可为记者,而很多法院既没有做好准备,也很不适应”。为了适应自媒体的发展,不仅要加强官微建设,同时鼓励开通“个人微博,在微博阵地上形成推进公正司法、共筑伟大‘中国梦’的强大力量”。因为微博所具有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实时性和跟随性,以及“同时空、点对点”传播,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法官个微可以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提高司法透明度。某律师曾在微博中说:在新媒体环境下,律师手里多了一个武器,那就是微博让自己拥有一份小报,记者们能够很容易从这些小报中找到感兴趣的案件,再加上记者微博,两类小报结合起来的力量有时非常巨大,引发舆情后领导便会出面干预,由此形成舆论、领导、司法的三角关系。律师们充分利用微博、博客等新媒体作为“死磕”司法机关信息发布的平台,才会出现一系列如“绝食”、“送红薯”、“不作为”锦旗等 “行为艺术秀”,加上律师间抱团取暖的声援,来吸引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以期引起高层的关注。

    法官个微急需鼓励与支持。要“顺应我国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需要主动调整法院干警宣传考核办法,把博文、网贴、微博数量纳入考核范围,以调动干警引导网络舆论的积极性。首先要从制度上鼓励干警开设个微。充分调动法官发布微博的积极性,才能为发现与培养 “大V”级微博舆论领袖提供条件。假如某中院官微管理人员对网上舆论保持“淡定”,始终不发声,而借知名度很高的“大V”(粉丝数为百万级的个微)发出含有“错误”信息的微博,便不会引起舆论的炒作,并且起到一定舆论引导作用。网络舆论领袖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写作能力优秀,而且还要熟悉舆论传播规律,能够将自已对涉法舆情的观点最大范围地影响网民,甚至通过与传统媒体之间地互动交流而从网上走到现实中来。其次是承办法官要开通个微。这样才能在做出裁判之前,主动考虑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积极应对舆论,回应微民质疑,引导舆论走向,及时消除微民对判决的猜测、误解和偏见,为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创造条件,尤其对重大敏感案件判决后可能引发的情绪型、宣泄性舆论更应防患于未然。最后,个微可以调动干警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发微博,提前尝试移动办公新模式。这里的“碎片化”时间包括乘坐出租车、等电梯的时间等。尤其是负责宣传的干警,法院应通过发放手机流量补贴、3G上网卡等方式进行鼓励。

    总之,法院干警通过个微进行司法宣传可以有效地提升社会沟通能力,建立新的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舆论的“正能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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