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包根) 借钱给他人本是件好事,但岂料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却以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偿还。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刘光泉诉被告吴楠圣、吴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光泉要求被告吴楠圣、吴城欣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农历二月初三,被告吴楠圣向原告刘光泉借款4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时间为十个月,借款利息为每个月1000元,被告吴楠圣的儿子吴城欣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吴楠圣借钱后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刘光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40000元及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起诉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吴楠圣、吴城欣亦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刘光泉称曾多次去两被告家中催收,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未向法庭提供其去被告家中催收借款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应该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09年农历十一月初四起至2011年农历十一月初三为止,在无证据证明具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情况下,原告在2011年农历十一月初三之后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刘光泉要求被告吴楠圣、吴城欣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