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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起纠纷 交易习惯成依据
发布时间:2013-09-02 10:21:15


    本网讯(陈文建 王婧 妍清啾)  生活中常常有人习惯口头与人约定买卖内容,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起纠纷。日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公司通过电话口头订立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买卖事实,依据交易习惯判决买方支付货款。

    2011年5月,弘大公司开始通过电话向瑞贝公司购买染料助剂,瑞贝公司先后共发出了13笔货物,弘大公司支付了前11笔货款。现双方对交易方式、货款金额及是否收到货物发生争议,瑞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弘大公司支付最后两笔货款共计75326.4元。

    法院查明,两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货物名称、价格、交易方式、付款方式等口头达成一致且部分履行。弘大公司每次已付的货款与之前瑞贝公司所托运的货物及发票金额均相符,并且弘大公司也将瑞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双方已经形成了瑞贝公司先供货开票,弘大公司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弘大公司收到了瑞贝公司13笔货物及相关发票后,未支付后两笔货款。法院据此判决,弘大公司向瑞贝公司支付货款7万余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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