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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借款父代偿 担保人仍需按规定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4 15:27:00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周金向朋友周平借款30000元,并由王贤作为担保人担保。借款到期后,周平多次向周金催讨,但周金一直未还。后周平之父周南明与周平签订还款协议书,周南明只返还周平借款10000元。作为担保人的王贤认为周南明与周平已签订还款协议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结果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王贤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金、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平借款20000元;被告王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周平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写明“本笔借款借期为壹个月,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归还。”。同时由王贤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并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周平一直未归还借款。2011年12月30日,周平之父周南明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由周南明在2012年4月21日前分三次还清借款。后周南明只返还借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平在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现借款已经逾期,周平应当归还借款。周南明与原告签订协议自愿偿还该笔借款,其应与周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贤主张原告另外与周南明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由周南明偿还该笔借款,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周南明是自愿与周平共同偿还借款,而不是债务转让,周平仍然是债务人,且王贤的保证尚在保证期限内,故王贤仍然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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