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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停稳乘客开门下车撞伤路人 车主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8-29 11:55:42


    本网讯(邓岚 廖涛)  乘客下车时,车主在没有安全停稳的情况下未提醒乘车人,导致乘车人打开车门时撞伤路人,车主被判担全责。2013年8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威赔偿款人民币59673元,并支付被告张凯垫付费用人民币27001.14元。

  2012年11月17日14时,被告张凯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豫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豫章中学门口段临时停车,在未安全停稳的情况下未提醒乘车人,导致乘车人邓江打开左后门下车时车门碰撞原告驾驶的的无牌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2天。2012年12月10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威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叁仟元。原告于2013年7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475元。

  另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张凯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23001.14元、支付现金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凯驾车与原告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张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主张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应赔偿原告的费用为: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92天=4600元、营养费20元/天×92天= 1840元、护理费3304.25元/月÷30天×92天=10133元、伤残赔偿金19860元/年×20年×10%= 39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酌定1380元。合计人民币63673元-张凯垫付现金4000元= 5967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应赔偿被告张凯垫付费用为:医疗费23001.14元+现金4000元= 27001.1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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