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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假枪抢劫的定性分析
作者:周兰彬   发布时间:2013-09-04 14:16:44


    持枪抢劫是刑法中抢劫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然而,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假枪抢劫是否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却有争议。有的学者从被害人受到精神及人身伤害的视角出发,认为持假枪抢劫与持枪抢劫同样会对被害人造成恐吓或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这正是考察抢劫罪实际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况且,我国刑法对“枪”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对“枪”的概念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局限在“真枪”的意义上,持假枪抢劫应该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通说认为,假枪不符合刑法枪支的概念,持假枪抢劫只算普通的抢劫行为,不得归属于“持枪抢劫”。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对其定性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持假枪抢劫不存在真枪应有的潜在威胁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对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任何偏废一方面的做法都会导致衡量结果失去科学性。上面提及的观点仅仅根据犯罪的结果来衡量持假枪抢劫与持枪抢劫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无法得到科学的答案。此外,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方式、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等诸要素。任何一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注意犯罪后果而忽视其他要素必然不能正确衡量出社会危害性。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持枪抢劫对法益的严重侵害是明显的,一方面表现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持枪抢劫人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因而其真正使用枪支及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而持假枪抢劫人在主观上往往更倾向于以恐吓方式达到犯罪目的。另一方面枪支是国家明令禁止持有的特殊物品。任何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身就有社会危害性。枪支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不但对被害人而且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心理恐慌,是其他持械抢劫行为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持枪抢劫与持有其他工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著不同的,当然惩罚的力度也得更大,必须加重处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和预防犯罪,而对持假枪抢劫加重处罚显然没此必要。

    二、持假枪抢劫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吓或伤害在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持枪抢劫与持假枪抢劫正由于都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才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换句话说,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要求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恐吓或精神伤害,否则就不构成抢劫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八项加重情节来看,对抢劫行为进行加重处罚的原因主要不在于被害人遭受精神伤害的差异,而在于抢劫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人身伤亡严重程度,以及犯罪的地点、场合等。究其原因除上面所说精神伤害是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外,精神损害本身难以评估也是原因之一。如果将持假枪抢劫对被害人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恐吓或伤害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不甚合理。

    三、“枪”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枪支的概念时,应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任意扩张解释。同时应区分刑法意义上使用的枪支概念与日常用语上使用的枪支概念,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枪支是一个很广泛的范畴,不可一概而论。在认定所谓的持枪抢劫时,如果所持枪支符合刑法枪支的定义,则应认定为持枪抢劫,否则,则为持假枪抢劫。因此,以人们的日常观念和有关规定已经可以知道“枪”的内涵与外延,而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加重处罚,从罪行法定的角度出发也是不科学的。

    综上,笔者认为持假枪抢劫不具有真枪应有的潜在威胁性和人身危险性,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吓或伤害在司法实践又难以操作,况且“枪”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不宜将持假枪抢劫等同为持枪抢劫而加重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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