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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长期合同不能轻易"闹离婚" 亟需立法保护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13-09-06 15:16:07
“长期合同本是百年好合,但现在一闹矛盾,一方动辄就解除合同,被‘套牢’的一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合同法对长期合同保护没有专门规定,给长期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招商引资与长期投资合同保护课题组》组织的贵阳“政府管制性停电与合同履行”学术会议上,针对贵州安顺宏盛化工公司诉瓮福集团违法解除长期合同一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与会专家呼吁:长期合同的特殊性,亟需得到立法的认可和保护。下次修改合同法时应该对长期合同的解除权给予更多的限制。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现有的《合同法》对长期合同的关注不够,缺乏把长期合同抽象、升华为一般规则的条文。在合同解除上,也没有充分考虑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并给予相应的限制,由此引发长期合同解除的泛滥问题。比如,像本案,在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形成长期投资供货合同关系后,宏盛公司因贵州省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而被迫停电停产47天,瓮福集团能否因此解除长期合同?实际上,政府基于节能减排下达的停电停产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当然,长期合同的解除权问题,最好通过立法给予补充和完善。 “现在的合同法没有对长期合同作出特别性规定,如何评价和保护长期合同,只能依靠民法上的解释和类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孙加瑞博士表示,长期合同能否解除,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标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和债务人的主要债务能否履行。在普通合同中,这两个标准容易识别,但在长期合同中,就显得倍加复杂。这正是需要立法给予补充和完善的原因。具体到本案而言,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签订的是长达数年的长期供货合同,仅仅是47天未供货,是否就意味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需要根据不供货的47天与合同预期的供货天数的对比关系来判断。显然,从这个意义衡量,瓮福集团无权解除合同。同样地,在停电结束后,宏盛公司即恢复了生产能力,自然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问题了。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长期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它确实有自身的一些规则,尤其在合同解除方面应该更加严格缜密,不可轻易主张。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之间的长期合同纠纷,恰好将原本隐藏的长期合同解除权问题暴露出来了,值得法学界关注和研究。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提出,尽管《合同法》对长期合同保护没有规定,但在审理长期合同这类纠纷案中,法官完全可以考虑长期合同合作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尤其是其中体现出来的合同双方之间相互诚信和相互扶持的义务。合同当事人除了考虑本方利益,还应考虑对对方利益的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合同才能顺利执行,才能确保双方合作共赢。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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