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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男驾车不当酿事故逃逸 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0:35


    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云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云祥系刘军雇用的驾驶车牌号为2300的工程车司机。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程云祥驾驶该工程车在剑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剑邑大桥中段时,与黄德和驾驶的赣C5B028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黄德和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吴敏(黄德和之母,1961年12月15 日出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云祥逃离了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德和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吴敏因交通肇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程云祥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德和负次要责任,吴敏不负事故责任。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程云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车主刘军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车主刘军自愿再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元(此款已付了15000元,余款73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人程云祥已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云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云祥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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