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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撞燃烧死2人 肇事者积极施救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06 11:53:00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唐北有驾驶车辆左拐弯时,撞向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在侧翻倒地后燃烧,导致摩托车上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北有积极施救,原地等候交警来现场处理,并积极赔偿。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北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14日18时25分许,唐北有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全州县城往才湾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22线242公里+600米路段时左转弯横过公路时,与对向车道由陈建驾驶并搭载蒋相飞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燃烧。陈建、蒋相飞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唐北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蒋相飞不负该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北有急忙喊人救火,其邻居唐军闻讯拿来灭火器将火扑灭。唐北有又叫其外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之后,唐北有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调解,唐北有赔偿了被害人陈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蒋想飞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北有喊人救火,又叫其外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唐北有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北有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唐北有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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