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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附件出错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变更?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9-06 14:48:27
【案情】 2002年3月,文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分红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单后所附《现金价值表》所载明的经过年数与现金价值对应表格。该保险单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单员、复核员审核,再经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保险合同生效后,文某按约定在10年内向保险公司纳了保险费26256元。此后,文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按保险单所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保险单所附《现金价值表》与该公司内部文件所附该类型保险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保险公司以电脑系统出错为由,只同意按该公司内部文件所载《现金价值表》支付。双方发生纠纷后,某保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由于原告电脑系统出错,本案诉争的保险所附《现金价值表》有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原告对其存在重大误解。同时如按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计算退保金也不符合保险企业的基本保险利益。请求判令:变更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 被告文某辩称,双方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平等原则,且所有合同文本均由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因此原告称自己出具的合同条款有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双方订立合同时间是2002年,原告现提出变更合同已超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争议解释原则等法律适用问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寿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人寿保险的保险单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即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仅仅是购买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在缴足所有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还应返还相应的现金值。本案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所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瑕疵引发了诉讼。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文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缴纳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则称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因电脑系统出错,不同意按该表退还保费,请求将其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被告2002年3月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等文本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均由原告方提供,且该合同又经原告公司业务员、出单员、复核员审核后,再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并盖上公章。此《现金价值表》载明的经过年数与现金价值对应数据与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寿内部文件所附《现金价值表》的数据不一致,原告对此应当知道,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即使原告诉称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与文件所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是电脑出错造成的理由成立,属对合同有重大误解,但十多年内,原告从未提出变更、纠正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在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因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对此也难以支持。而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理解发生歧义,应当做出对投保人即本案被告有利的解释。 综上所述,本案应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附件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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