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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部门未检出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否担责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3-09-06 16:12:33
【案情】 郑伟(男)经人介绍认识了江燕(女),两人一拍即合,认识不到一个月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闪婚后的郑伟、江燕二人一开始很是恩爱甜蜜,但是婚后不久,郑伟发现江燕经常无缘由的暴躁发脾气,精神还有些恍惚,于是郑伟带江燕去医院进行详细检查,但检查的结果让郑伟无法接受,经检查江燕患有间接性精神病。郑伟觉得自己娶了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是由于婚检部门的检查不当导致的,于是一纸诉状状告婚检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宣告无效婚姻的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分歧】 对于婚检部门是否应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检部门应对未检出一方患有精神病担责。理由是婚姻登记前到婚检部门进行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即排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本案中婚检部门未查出江燕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婚检部门存在过错,故婚检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未检出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担责。理由是婚检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健康检查一般都是常规性的检查,并不能很好的检查排除各种疾病。婚检部门已经进行常规检查,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未检出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担责。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精神病的诊断主要是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如果在进行婚检时,作为婚检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出现任何精神病症状,而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则婚检部门不可能会作出患有精神病的诊断,因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婚检部门当然不可能诊断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上的疾病。 第二,本案中的婚检部门已经尽了自己的检查职责。婚检部门根据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作出有无精神病的诊断,其行为已经尽了自己的检查职责,婚检者不能强求婚检机构到每个婚检者的家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因为让婚检机构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故婚检机构所进行的婚前检查与本案中郑伟与江燕的婚姻无效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婚检部门并没有过错。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该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故本案中婚检部门无须担责,婚姻无效的后果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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