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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村房屋财产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9-09 10:02:21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以农村房屋作为执行财产的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在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最大财产往往就是其房屋,这主要是由农村、农民的经济状况决定的。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经常出现障碍,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顺利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困境。有关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基层法院,因此本人对农村房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提出自己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农村房屋执行难的原因

    1、房屋转让困难。现行农村房屋的面貌。在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房屋都是些年代久远、价值不高的老房子,转让这样的房屋就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受到受让人主体的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购买力一般较低,房屋的转让因此受到限制,即使有人愿意购买在本集体内转让的房屋,也不能实现房产的实际价值。

    2、涉及执行的农村房屋两证不齐全影响执行。在当前农村,农民建房有的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有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权证,有的甚至连两种证书都没有,仅具有建房审批手续。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制度,当前的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且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不强,致使房屋两证不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对执行“两证”不全的房地产案件,法院也就束手无策,致使申请执行人抱怨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够。

    3、由于受到有关执行的法律的制约,致使法院执行农村房屋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执行。对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失去了震慑作用。而有两套住房的债务人在我们欠发达地区也是少数,大多数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如果只查封不拍卖则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

    4、房屋交付执行难。当房屋拍卖转让后,被执行人不主动迁出房屋;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有的被执行人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迁让。致使房屋长期交付不能,影响了法律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解决农村房屋“执行难”的对策

    1、取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购买主体的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购买主体范围扩大了,购买力就提高;购买力提高,农村房屋的价值就越高,因此,实现债权的概率就会越高。此外,现有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并无期限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宅基地转让的权利,应规定其期限,并允许其自由转让,从而最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问题。

    2、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执行处分的。农村房产交易合法化的意义在于:首先,在农村,房产通常是农民财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其成为债务人时,往往最大的财产就是一幢房子,如不能处分,会造成大量的积案产生,也使债务人可以逃避执行。处分房地产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司法权威得以维护;其次,有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3、建议用国家征用的方式解决执行难。可以通过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予以国家征用,用征用补偿款中的房屋价款和土地的增值价款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同时国家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款可以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问题;征用后,被执行人仍可以申请审批宅基地,解决其居住问题。

    4、建立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一法律缺陷,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院的执行。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农村房屋权登记制度。一是农村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二是农村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5、灵活执行实现保证债务人的生存权与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双嬴效果。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应坚持生存权大于债权的理念。对于只有一套住房而无法大改小或换其它房屋的,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采取限期搬迁制,在期限内偿还了欠款或者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者虽未还多少款但态度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并已经实际还款的可以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这样既可以保证被执行人有房住,安居乐业,又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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