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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一审宣判两起抢劫案 两被告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3-09-09 11:47:26


    本网讯(李荣信 李龙)  9月4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陆京锋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冯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朱玉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梁景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底,朱庆(已判决)到徐州市踩点后与杨海港(已判决)、被告人陆京锋议定共同实施抢劫。2011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陆京锋 和朱庆、杨海港采取翻墙入院、撬别窗户的方式,进入铜山新区汉泉山庄北区被害人张某、刘某家中,采取持刀、塑料手枪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计劫得现金5000余元,首饰、玉器、手表、笔记本电脑、金条、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朱某某从劫得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2000元。被劫物品中部分经鉴定价值407172元。金条和部分首饰被朱某某变卖得赃款40000余元。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陆京锋 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抓获。

    201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宇、冯超、朱玉佩、梁景海交叉结伙,先后在山东省微山县、徐州市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抢劫作案4起。其中,被告人王宇参与抢劫4起,抢劫现金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3000余元;被告人冯超参与抢劫3起,抢劫现金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8000余元;被告人朱玉佩、梁景海参与抢劫1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京锋与他人相互勾结,有预谋、有准备地潜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宇、冯超、朱玉佩、梁景海目无国法,相互勾结,分别携带改制枪支、斧头、木棍等作案工具,以暴力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对这两抢劫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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