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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酒后色胆包天轮奸抢劫妇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2 10:42:10


    本网讯(余良)  酒后色胆包天,轮奸抢劫妇女被判重刑。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陈联汕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廷健、郑占栗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在沙县一饭店喝酒后,被告人陈联汕以嫖娼为名打电话将被害人丁某某约出。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将被害人丁某某带至沙县小吃城转盘被告人陈联汕暂住的一间民房附近时。被害人丁某某见地点偏僻,心生恐惧,遂拒绝到被告人陈联汕暂住的一间民房内与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嫖娼卖淫,并提出要回家。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见此情形,遂把被害人丁某某拖入民房内,并采用殴打、恫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陈联汕还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郑占栗。被告人郑占栗到场后,见被告人陈联汕用殴打、恫吓等暴力、胁迫手段,仍伙同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强行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抢走被害人丁某某手上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1450元、诺基亚523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20元)。2012年12月27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联汕抓获;同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联汕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郑占栗抓获。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廷健主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郑占栗于1989年9月30日出生,其曾在2006年间伙同他人参与盗窃犯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罚,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同时,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2170元,其行为均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犯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联汕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郑占栗,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廷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联汕、郑占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联汕、林廷健、郑占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占栗因在未成年时犯罪被判处刑罚,不符合累犯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累犯,但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及各自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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