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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新阵地:法院官方微博的信息发布与回应
作者:朱昆   发布时间:2013-09-10 14:15:30


    在2013年8月19日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宣传思想工作创新,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而微博作为一种全新的自媒体工具,以发布简便快捷、自由发布为特征,发展极为快速。传统媒体本着“阻止不了你的发展,便主动参与进来”的原则,现在基本上都已开通微博,尤其是新闻类媒体更是如此。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要把微博建设成回应群众呼声、落实司法公开、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舆论阵地。

    为顺应时代的发展新需要,全国很多法院已经开通法院官方微博(简称官微,下同),主动发布司法信息的同时,从微博的评论与私信中倾听民声、了解民愿、回应关切与质询,为网民参与、监督司法提供便利,实现与网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如河南高院的“豫法阳光”微博,经过艰苦的摸索,已经发展到集新闻发布、网上调解、手机播报和微直播、微电影为一体的网络服务新模式;有些法院庭审中充分利用微博进行文字、视频直播,发布微访谈、诉讼程序指南和司法宣传等活动,为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另外,个别法院虽开通了官微,却到一些新建微博平台上开通,不仅鲜有粉丝,甚至基本不更新,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这是因为没有建立起微博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仓促中开通微博实为应付的无奈之举。

    一、法院微博与时俱进

    微博推动社会进入全民媒体时代。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0%,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大众化的舆论平台,满足了人们在碎片化时间里弱关系低强度的上网沟通需求。首先,微博信息来源彻底民主化。微博的信息海量性是因为微民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是信息发布现场,随时随地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有图有真相”地发布出去,编写方便,随写随发,实现了同步报导。信息的接收者也同样实现随时随地接收通过转发实现信息传播、通过评论自由表达个人意见,通过私信实现互动交流。随着手机应用的发展与价格的降低,微博用户在乘车、开会、休息的间隙均可以实现办公移动化,传统媒体记者在微博上发掘素材,然后做跟踪报道媒体作了跟踪报道才变大。其次,微博内容的难以审查性。微博的多元化互动传播,把传统各媒体的文字、图片、声音图像,集中于一体,通过微博平台的转发实现信息以几何级数快速传播,增加审查与控制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图片信息,使传统依靠文字过滤进行审查的办法失效。在一些突发事件报道中,事件见证者借助微博传播利用官方往往不会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信息的时间差,主动承担起采访责任,抢先把事件有图有真相地发布出去。最后,微博推动阅读方式变革。微博粉丝的主动“关注”改被动阅读为主动阅读,实现信息的即时送达服务,只有主动设置关注,对方的信息才会送达,使受众拥有主动选择权,话不投机或看问题的角度不一致可取消关注。

    法院官微的影响力,从微博被转发的次数中可以判断,取决于微博的真实的粉丝数。而微博“去中心化”设计决定鲜有微博愿意转载说教式宣传,更不要奢望“爆转”,实际传递的范围也极为有限,官微要从容与淡定。微博仅做为司法公开与互动平台,及时回应当事人质疑即可,至于粉丝量、“关注”与“转发”量没有必要过于计较。

    二、微博信息的采编与发布

    法院官微内容短小精悍,可读性强。发布的信息要为民、便民,以司示公开为原则,以民意沟通为目的。官微发布的形式是次要的,内容是关键,能不能起到普法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让关注法院工作的受众认可与接受并主动阅读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法院官微所发信息要求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新颖性,不能出现错别字,行文流畅,图片清晰。法院官微信息的内容选取的范围很大,可以发布开庭预告、庭审微博文字、视频直播、有图有真相的活动场景、见报稿件链接、普法宣传内容以及转发媒体或涉及司法的微博信息等。微博信息发布与互动功能,要设专人根据微博特点而定制,受140字的限制(取决于微博平台设计),微博不像法院网站、报社稿件那样可以发表长篇大论,但正是篇幅短小而要求内容精悍,适合受众广泛摄取各方面信息。这一文化信息快餐适应网民快节奏生活的信息需求,成为微博实现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微博信息管理员要积极适应这一现象,能够把复杂的事件,在限定字数范围内能够清楚表述要点,起到既司法公开又进行普法宣传的效果,这需要一段时间适应。为了体现微博的亲和力,可以把信息写得人性化、网络化而使用网言网语如“给力”、“伤不起”、“奇葩”等字网络新词。为保证信息的来源,法院各庭室要确定一名微博信息员,每天提供至少一条微博信息素材。

    长信息的发布办法。如果信息量较多,不要用连续发布多条微博的办法,因为受众关注者很多,在信息显示时,可能因时间差而在两条连续的信息中间穿插进其他被关注者信息,导致中间那段信息因“无头无尾”而变得不知所云,甚至为此而被取消关注;另外,这种分段发布的方式对受众的连续阅读会造成一定影响,这时可以用长微博,或者以一条微博发布事件提要,并马上通过“评论”进行补充说明;也可以通过插入网址链接的方式实现全文阅读,这种办法尤其适用领导“长篇大论”的回复,领导不会在140个字清楚地回复网民提问,管理员又不能擅自删减,只通过链接跳转的方式,以方便对此条信息感兴趣的受众通过点击链接到网站上阅读。

    三、法院官微要传递“正能量”

    法院官微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司法公开、普法宣传、回应质疑、接受举报、舆情引导五大功能。微博管理员在微博信息发布内容的选取上,不能随意发表个人观点甚至出现“咆哮体、淘宝体、卖萌体”而成为被公众关注与媒体争论的对象,不能为吸引眼球、引起关注增加粉丝而与法院官微固有的“权威、准确、负责”地形象背道而驰、相去甚远。在实践中,首先,个别官微擅自发布对网民关注案件问题的个人意见、看法,甚至不合时宜地发布一些西方名著经典片断。如某中院“处决案犯未通知家属”事件,确实存在管理员“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而发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内容。北京某区“9岁女孩练摊父亲被城管殴打”事件中,管理员借“小编”之口将事件“随意”定性为“对用未成年的孩子制造社会事件,炒作所谓城管暴力执法更认为应予以谴责”,为媒体提供炒作的爆料。其次,官微要传递正能量。"正能量”一词,是英国一位心理学家提出要“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可以使人表现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更加自信、更加充满活力”。“正能量”现在指可以激发乐观、向上,奋进的、给人充满希望的人和事。而某省检察院官微发布“欧美发达国家,最宏伟的建筑主要是教堂,因为那里存在着他们的信仰——博爱、自由、平等;在日本,最奢华的建筑主要是学校,因为那里存放着他们的信仰——知识、技术、进取;中国,最宏伟的建筑主要是政府大楼、银行,因为那里存放着他们的信仰——金钱、权力、傲慢”。《环球时报》微博评论道:“有人说这是‘微博好声音’,也有人指控检察院微博‘造谣’,‘日本最奢华的建筑根本不是学校’,你怎么看?”引起网友争议。

    四、微博信息发布的“豁免”与监管

    制定微博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使行微博管理与信息发布专人负责制度、确立微博信息员队伍和微博舆情监督员队伍。微博管理员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新闻发言人,关键管理员是否能够获得与新闻发言人一样的“豁免权”,偶尔说错话很正常。正如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明国要求:政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网络舆论,赋予微博管理员相应发言裁量权,不要怕偶尔说错话,只要不是原则问题都是可以原谅的”。在实践中,即使领导可以原谅,网民却会强烈质疑。正如某著名高校教授就一起涉嫌强奸案而在微博中提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措词,在网络舆论场激起强烈的质疑与争论后,该教授甚至放言:“网络是暴民的天堂,必要时,国家可以断网”,网民的舆情沸腾到顶点,甚至直指某高院的教育质量。虽然某高校没做任何处理,但如果是法院干警,谁能保证发贴人不受处分。

    定时发布、专人监管。微博信息发布的关键是要有相应的管理,能否及时发现微博信息的不恰当之处,这需要相关领导以及其他干警开通微博并随时关注,在发布程序上可以约定发布时间,以便主管新闻的院领导与干警甚至邀请院外专家、学者做特约监督员,以保证能够在约定时间首先阅读并对不妥之处提出修改建议。办法总比问题多,前提是法院要主动聘请从事舆情研究的专家、学者担任监督员与舆情引导顾问。

    微博即时删除设计也很方便让管理员及时发现内容不妥之处可以及时处理,但对敏感信息的发布,要由法院领导统一口径后发布,以免出现如某中院“微博管理员面对舆论不淡定”而误发“法律没规定必须见亲人”的信息,在被炒作之际又添加炒料。在实践中,已经开通法院官微却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仅把信息发布交给宣传处的一位干警,作为一项额外的工作仅在上班时间段进行维护而已,却不了解这份工作跟正常的工作有很大区别,这个全新的自媒体平台拥有独特的传播规律,24小时运营不分昼夜,每天21点至24点是高度互动活跃期。对于网民所提出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回应,一个不能及时与网民互动的官微,不是一个合格的官微。及时互动除了要为管理员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外,需要明文规定当管理员把《微博回复拟办单》转交相关庭室后,相关单位能够立即开展调查并在12小时内回复,对案情复杂而不能回复的,应由管理员先行回复,力争在24小时最迟48小时内回复。

    五、微博舆情监控与评估

    现阶段,舆论“绑架”法院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领导要求,对于网络舆情,既不能闻网而动,被舆论所左右,又不能对网络舆情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对微博舆情的处置,要在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的前提下,要坚持网来网去的原则,先评评再统一口径回应。首先要建立微博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那些具有倾向性、聚集性的舆情信息,为妥善处置抢占先机;舆论引导的前提是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舆情,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依托当地网监局(科),有些法院建有专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以便在第一时间发现舆情,要确保在网民“爆料”2小时内发现舆情,但对于有图有真相的爆料图片,如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妓”事件,爆料人并没有写清是哪个法院,直辖市、图片爆料,很难保证能及时发现舆情;其次是要对爆料网贴进行评估分析,用人工搜索查看被转发范围并密切关注是否继续“爆料”,并查找爆料人以便进一步核实情况,在核实信息是否属实的同时按要求报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最后是要注意通过培训提高微博舆情处置能力。对微博舆情做到区别对待、分级处理,微博管理员要能够凭直观判断爆料的炒作点在哪里,预测可能会发生的后果以便给舆情划定等级,如在“集体嫖妓”事件中,管理员既要能通过“爆料”图片意识到舆情的严重性,也要能根据网民在发贴中所留下的“蛛丝马迹”判断爆料人所在地与手中的证据材料,并判断其下一步可能的行动以及爆料意图,经综合评估后再做出如何回应的拟定计划,及时报给主管领导决策。其实,很多网贴是网民发泄对法院司法作风以及法官言谈举止的不满,甚至对判决存在强烈质疑,需要承办法官进行详细判后释疑的事件,另有一些没有证据的“望风捕影”发布“骂街”式言辞,对无图无真相“莫须有”网贴可用自然下沉法处理。

    对微博“大V”要坚持理论包容、定向观察的原则。要理解法学界、律师界的批评者,要创造条件鼓励“大V”与法院的对话与沟通,对“大V”所发的批评意见要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心态,主动以私信甚至约谈的方式沟通交流,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要把对方定位为“对立面”。对“大V”转发“一面之辞”引发的舆情,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一删了之,要内紧外松,在没有得出调查结论前不要仓促发布“覆水难收”的回应。哪怕领导批示,也要本着“网来网去”的回应原则,尽可能不开新闻发布会,以免使舆情扩大化。对于主动爆料的“大V”,还要从网上搜索其既往“战绩”以判断其现实影响力;再对“大V”粉丝质量进行分析,不能仅从粉丝数量上判断还要分析“僵尸粉”的含量,如粉丝中多为没头像、粉丝少、微博少、关注多的粉丝,再看其关注对象是否可归为某一类,可以判断出该“大V”是否被“注水”;再结合该“爆料”的转发与评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该“大V”的实力以及可能所引发的社会舆论。

    六、微博回应的审批程序

    微博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平台,要求法院改变传统司法宣传思路,在“无互动,不成微”的微时代,法院官微作为民意沟通渠道,要主动利用微博互动性强优势,努力使微博成为法院听取原生态民意、零距离了解民生,通过与网民互动沟通而进行释法明理、解疑释惑的便捷渠道;以致让网民轻点鼠标、足不出户,或者由“拇指族”动动手指便能够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万不可如某高院官微竟不合时宜地赫然写着“本微博不接受立案、投诉和举报”。

    建立相应的微博回复机制。微博24小时运行,网络没有工作时间的概念,微博可能会收到一些私信和评论,这是网民对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真实反馈,要及时回复,并且反馈给相关负责人。有些问题有可能很尖锐或涉及到某一具体案件,有可能反映法官甚至法院领导司法作风问题的评论与质疑,对这类尖锐问题的回应,经常是网民极为关注的,回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关这扇门反而可能让网民在全国性网站论坛上发贴,甚至转而求助“公知大V”在个人微博上转发而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管理员对这类问题,根本不知道如何回复,也无权擅自回应。可问题越尖锐,越是网民们所密切关注的,越难以回应越是网民迫切需要回复,回复越迟越有可能引起网民猜疑,这需要法院建立相应的微博快速回复流程及审批管理制度,以便及时回应网民质疑。要从制度上保证微博管理员在第一时间联系具体负责人,酌定内容后本着“马上办”的原则,从各庭室提供地回应库先择合适语句本着坦诚守信的原则先行回复,如首先回应“收到”,且告知按什么程序处理,明确回复在几天内给予确切的回复,为了取得更为详细的资料,必要时甚至约请发贴人面谈。对于涉及司法体制甚至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时涉及纪委、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质疑,这类问题可以直接回复“不在本微博回应范围”或通过私信指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对微博私信不回应,视而不见会引起网民的质疑而降低司法公信力,管理员对这类问题要努力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依法回应、不留把柄。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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