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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鱼竿碰到高压线被电致身亡自担79%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12 10:43:22


    本网讯(罗翠航)  钓鱼路过广西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那浓(地名)片区架设1万伏高压电线路下方时,由于鱼竿碰到上方的高压线触电死亡。死者家属与水利电业公司产生纠纷。9月10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结该起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倾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当庭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死者自担79%责任,即自担165127元的损失。

    2012年7月26日,受害人王力钓鱼路过被告在那浓(地名)片区架设1万伏高压电线路下方时,由于鱼竿碰到上方的高压线触电死亡。该1万伏高压电线的产权人为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本案出事地点是靖西县新靖镇那浓(地名)片区,系交通困难地区,即车辆、农用机械不能到达之地。经死者家属与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双方实地测量确认,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为4.65米。本案原告农玉与受害人王力于2009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20日生育有长女王玲,2011年11月5日生育有次女王怡。原告王新是受害人王力的父亲,于1933年9月26日出生,年龄已超过75周岁。受害人王力死亡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靖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34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死者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等共计210127元。死者王力明知高压电线有危险,钓鱼路过时不注意将鱼竿碰到高压线触电死亡,死者系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80%主要责任。本案出事地点是靖西县新靖镇那浓(地名)片区,系交通困难地区,即车辆、农用机械不能到达之地。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其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为4.5米。本案经死者家属与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双方实地测量,确认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为4.65米,故被告架设1万伏高压电线路是符合行业标准的。但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作为1万伏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不存在法律中规定的免责事由,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2025.40元。遂判决,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农玉、王玲、王怡、王新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25.40元;

    一审判决后,农玉、王玲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法官找准切入点,从和谐社会角度出发,耐心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上述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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