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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存在问题及完善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09-12 10:42:37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两年多的运行,我认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国性规范化程度相当高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很多方面规范了执行工作。但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有待改进、升级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信息质量问题

    (一)我院录入的案件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1、当事人身份代码录入是今年最高法院确定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系统检测,我院录入的1080条信息中,当事人身份代码全面、准确的不足40%,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身份证代码、企业代码难以采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的信息也只是少数,不在本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根本查询不到其真实信息。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有少部分的身份代码法院难以采集,主要是其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是委托代理人,其所提供的户口簿上也没有身份代码。2、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的案由种类太少,没有细化,在录入中有些案件的案由与系统中原有的案由对不上号。3、大多数案件只有结案信息,没有反映出案件的执行流程信息。4、新民诉法中有关执行工作增减条文内容、条款号改变,以及最高院新发布与执行工作有关内容在系统当中没有得以及时增、减、改,使得系统无法及时与实际工作相符。

    (二)如何提高所录入案件信息的质量:1、狠抓数据录入及时性工作。案件数据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是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生命线”,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最高院及区高院关于数据信息管理办法中有关数据录入“三原则”以及“两个确保”方针,狠抓数据录入工作。2、积极开展执行人员案件数据自行录入工作。执行人员自行录入案件信息是最高法院的工作目标,能否自行录入案件信息以及录入程度如何直接影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与建设工作,是保证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全面”的根本。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执行人员录入信息的培训工作。3、针对当事人身份代码难以采集的问题,我认为应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因为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双方基本上都是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明相关信息,这样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就免去了许多不必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二、如何充分发挥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功能

    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涉及每一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工作。1、必须确保录入信息的全面、公平性。按照最高院的有关要求,必须将所有执行案件全部录入,不得遗漏,对录入的当事人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2、必须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一个不准确的信息有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必须确保信息异议处理的及时性。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异议,法院必须及时处理和更正,不得故意拖延。4、提高执行人员自行录入率,实现系统分权操作功能。

    总之,建立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充分利用一切条件,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力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设,形成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立体网络。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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