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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一卫生院院长收受药商回扣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3:46:15


    本网讯(黄勇慷)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某乡卫生院的院长许先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药商的“回扣费”。2013年9月11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先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至2008年间,许先锋在那坡县某乡卫生院担任院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卫生院与广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药品过程中,先后六次非法收受该公司业务员给予的回扣费共33600元,并将其中的299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许先锋已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29900元。

    因涉嫌犯受贿罪,2012年12月21日许先锋被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庭审理时,许先锋辩称其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接到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是被动受贿,不是索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许先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费29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受贿罪。许先锋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许先锋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于2012年10月15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此,其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许先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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