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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公民代理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3-09-13 09:12:08
【案情】 吴某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所在社区介绍,吴某委托陈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陈某负责撰写诉状、办理立案手续、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待一审诉讼完结后,吴某支付代理费5000元。经查,陈某系普通公民,未取得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资格。一审结束后,吴某拒绝支付代理费,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立即归还代理费50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从事有偿代理或辩护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代理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 【评析】 笔者认为,对于协议中约定的高额代理费用不宜支持,但可以根据代理行为的完成情况和代理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正式确立了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制度,统称为公民代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费》对第58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对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删除了“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但是,对公民代理收费的问题未作规定。 鉴于现行法律对公民代理收费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宜直接认定公民代理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但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公民代理收费进行必要的限制。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综上,在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意见进行出来。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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