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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能否驳回起诉?
作者:彭朝锦 发布时间:2013-09-13 10:26:43
【案情】 原告陆某的自留山南向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取得开发权的山岭相邻,开发公司将挖土平整土地的工程发包给广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司)承揽。建司在挖土过程中,越界挖掘到陆某的自留山。陆某起诉请求开发公司停止挖掘其自留山的行为,并恢复原状。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开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程序性审理。 意见二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属于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事实、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进行实体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二审意见。 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是指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终止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种裁判方式,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起诉条件之中没有“被告是否适格”这方面的规定,而本案的起诉均符合该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另外,本案也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七)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属侵权类案件,“被告是否适格”即是被告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或侵权责任的承担人,这一问题解决起诉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的问题,而案件事实直接决定着起诉人的请求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属实体处理问题,不是启动审判程序的问题,“被告是否适格”应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活动,即实体审理来解决。如果通过法庭调查无法证实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不适格”不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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