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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章设置上议如何加强基层法院的印章管理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3-09-13 14:07:31


    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是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也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印章盖在裁判文书和行政文书上,起着权威、标识和凭信的重要作用,故人民法院的印章应具有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有三种:(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庭、室(厅、局、处、科、人民法庭)的印章。该规定还对印章样式和使用的管理做了规定。目前,随着法院管理的加强和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基层法院在印章设置和管理中面临一些新情况,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基层法院内部存在的印章众多。基层法院除了行章、钢印和内设机构有公章外,还有党组、纪检组、党支部、工会、妇联等机构的公章。上级法院对什么内设机构该有公章,什么机构不设公章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各地法院内部印章不统一和使用混乱的现象。尤其是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和司法政务方面,有时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要求盖某个公章时,基层法院有的有,有的却没有,还得用代章;有的机构已不必保留公章,如法院的工会组织早已取消,但至今公章还没收回销毁。

    二是存在法律文书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的现象。按照《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有庭、室(包括局、处、科、队、人民法庭等)等,但法院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以法院的名义开展审判工作。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方面用章比较规范,基本都能正确盖上法院的行章,但在各种程序性法律文书上,如送达回证、通知、传票等,却存在用业务庭公章代替法院公章的现象。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一时找不到法院行章,而图一时方便临时使用的,但也造成了法律文书的不规范,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也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三是法院内设机构保留公章有隐患。法院内设机构公章只能在内部使用,不能在法院对外的文书上使用,法院内设机构之间往来基本不需要行文,实无再用公章的必要,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内设机构的公章也很少使用。法院内设机构保留公章,不但分散保管中容易出问题,也为法律文书违规用章提供了便利,还为内设机构负责人违规用人、违规收费提供了便利。因为法院以外的人对法院内部的印章管理并不清楚,并不知道各种公章的效力,法院的内设机构都应以本院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果内设机构的印章对外使用,这种行为是代表法院还是代表庭室说不清,法院很难说不对自己庭室的行为负责,很容易引起误解和纠纷。

    四是对电子签章的管理应加以规范。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用上了电子签章。虽然电子签章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但其网上运行过程也不是没有漏洞,电子签章的效力也需要明确,这对法院的印章管理提出了新课题。由于网络安全、网上授权、网上审批、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电子签章运行过程中很容易留下管理漏洞。但全国法院至今也没出台有关电子签章管理的统一规定,网上办公管理规定也不健全,各地法院基本上是各行其是。

    由于法院内部存在的公章众多,并且还是分散管理,电子签章的运用也无统一模式,很有可能产生管理漏洞。如果公章使用不当,很可能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信誉;如果丢失印章或电子签章失控,很可能给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损害法院形象留下可乘之机,尤其是现在的新媒体时代,容易因为印章上的细节问题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公章的设置和管理加以规范,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上级法院应加强对法院系统公章管理方面的调研工作,针对法院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需求,完善公章管理的规范,按照科学、规范、严肃、权威的原则,对法院内部的公章设置做出统一规定,让法院内部保留什么公章、取消什么公章都有据可依,保证行文顺畅。

    二是法院内设机构的公章既无存在必要,还会留下管理隐患,建议取消法院内设机构的公章,并实行法院内部的公章统一管理,法院对外的所有文书一律用行章,尤其是出台对违规用章行为问责的规定,以堵塞公章管理的漏洞。

    三是针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情况,及时完善电子签章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电子签章的监管。如电子签章系统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专项审批、电子会校、电子会签等,减少无关人员接触印章的机会,并制定电子签章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处置预案,有效预防印章私盖、盗盖等行为和伪造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印章安全,维护审判机关印章的权威。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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