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也谈规避执行的应对之策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9-16 10:55:05
一、规避执行的定义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二、规避执行的表现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其家庭或个人所有的财产转移或隐匿,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就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执行不能。甚至有些被执行人以假离婚之名,转移、隐藏财产。 2、被执行人不见踪影。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长期在外躲避,无从查找其行踪,有的甚至举家外出打工,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3、滥用救济权利拖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和诉讼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当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自己或串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以此拖延执行程序的进行,给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置障碍。 4、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以为其外出躲避或转移财产争取时间。 5、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一些企业法人利用合法的破产来逃避债务,破产后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创造企业破产的条件,秘密转移优质资产,造成债权无法或低比例清偿,在宣告破产后资产处置时,又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更换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企业名称改变了,但是法定代表人、其他领导和员工没有变,经营的范围没有变,唯一改变的是债权人合法债权逃废了[1]。 三、产生规避执行行为的原因 1、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惩戒力度不够。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规避执行的行为处罚措施仅规定了拘留、罚款两种,拘留期限过短,罚款金额偏低,对被执行人震慑、惩罚力度不够,即使规避执行,给规避者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偏小,无形之中助长规避执行行为。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够详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甚至被戏称为“沉睡的法条”。 2、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衔接不够,工作不到位。 在立案阶段,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及时告知诉讼风险,向其释明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法;在诉讼中,有的审判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管审理不管执行”的思想,没有从源头上守住败诉方当事人为规避行为、逃避责任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人员老化、素质不高、强制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一些执行人员责任心差,执行方式方法陈旧[2],依职权调查财产工作滞后或者不力,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手段不足、不及时,给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 3、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开放政策体系,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缺乏立法的支持,导致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征信机构无法获得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缺少应有和足够的防范与惩戒,失信成本太低,导致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不主动履行甚至抗拒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对 1、加强立法,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规制规避执行,应加强研究,尽快制订《强制执行法》等相关法律,并完善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及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以建立“执行110”制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惩戒力度。 2、完善法院内部“立、审、执”的衔接。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即时告知诉讼风险并正确引导其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条件;在案件审理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可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进行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发现有依法应参加诉讼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追加,一并审理,一次判决,减少在执行中出现追加被执行人或执行异议而延误执行等情况的发生;从立法上将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案件交由案件执行机构办理,便于立案庭和审判庭集中力量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3],树立“立、审、执”合理衔接机制。 3、完善社会征信系体系。 完善政府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并存的征信体系,关将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公共信息披露。并联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金融、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船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实现执行网信息、执行工作社会联动信息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融合和对接,形成全社会联合的“统一战线”,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4、提高法院执行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素养。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执行人员能通过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协调执行、专项执行、创新多种调查方式等工作方式,培养把握和分析异常情况的能力,以适应日益复杂和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大力宣传法律和反规避执行工作,强化全民法治观念。 通过开设普法课堂、法院巡回审判、以案讲法以及多媒体载体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使知法、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自觉性。同时,法院在执行办案中要注意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必要性[4],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注释】: [1]耿宏伟《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载于中国法院。 [2]耿宏伟《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载于中国法院。 [3]孙祥、巫肇胜《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对策》,载于江苏法制报,2010年8月17日。 [4]孙晓声《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成因及对策》,载于河北法院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